单位规定女工几年内不得怀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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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3日
[db:标签]女士于2015年应聘到丰台区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女性员工三年内不得怀孕或生育。当时,张女士认为自己还年轻,三年内不应该有孩子。她写下了劳动合同。2017年初,张女士怀孕了。经过一番考虑,张女士决定生一个孩子。此后不久,该公司得知张女士怀孕的消息,要求按照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想放弃她的工作,她非常无助。
[在线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聘用女员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得对女员工的结婚和生育做出任何限制。该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综上所述,张女士依法享有生育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三年内怀孕和分娩侵犯了张女士的生育权,公司不得以张女士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王晨晨太平桥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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