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资“款到提成”是否有效?
在企业[db:标签]营过程中,由于合同款项不能及时收回,经常会发生坏账和坏账。为了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加强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的同时,一些企业经营者将目标对准了他们的员工。
例如,孙淦的礼品公司除了在会计和销售管理上实行“以钱代佣金”制度外,还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了特别条款来规定该制度的实施。应该说,这种制度可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而且不会损害员工的利益。然而,在特定的时间和特殊的情况下,该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
孙淦遇到的特殊情况是他申请辞职。因为他要离开公司,他要求公司支付所有的佣金工资,公司坚持实行预扣2万元工资的制度。为此,双方还打了一场官司。
基本案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然而,孙淦离职时,公司扣留了他2万元的提成工资,因为他的劳动合同规定,工资必须在收回合同款项后支付。
孙淦认为公司扣留他的工资是非法的。该公司认为,不仅孙淦,而且整个公司的销售人员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报酬的。这种做法既是习惯性的,也是契约性的,因此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孙淦说他于2015年8月中旬加入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资将基于基本工资加佣金的模式。基本工资是每月4000元,佣金根据他的销售业绩来确定。
2017年8月12日,孙淦告诉公司,他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公司,并希望公司在当年7月和8月结算销售佣金。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诉孙淦,你7月和8月的佣金总计11万元。由于有三笔合同款项尚未支付,涉及2万元的佣金,只能支付给你9万元。其余的将在以后支付。
孙淦要求公司必须依法向他支付所有的版税,双方对此有争议。
在仲裁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该公司确认了孙淦的履约情况和应支付的佣金金额,但以合同和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公司提交的《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说明销售人员的佣金应在合同款项收回后的下个月10日前支付给销售人员。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提成费可以在合同款项收回后支付。但是,对于离开公司的人员,佣金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次性支付,并且在收回款项之前不得发放。
最近,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立即支付孙淦相应的工资。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鸿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佣金制度是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的主要工资制度。其表现形式一般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它的大部分内容是:从一笔钱中扣除一个百分比,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人员的销售额被支付到账户后,销售人员才能得到该百分比的钱。这种提成也称为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
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由于员工取得了销售业绩,根据企业关于提成比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协议,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实行从一笔钱中扣除一个百分比的制度,即在收到合同付款后从一笔钱中扣除一个百分比。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避免潜在的b
首先,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款项是否被收回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如果企业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支付离职员工的业务佣金,就会混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如果企业坚持支付佣金,离开公司的员工应该收取货款。这时,员工已经离开了公司。他应该以什么身份向第三方客户要求付款?离职的员工自然会要求作为工作行为的报酬。既然这不仅仅是一种工作行为,企业是否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似乎对企业不利,这实际上消除了企业未来的许多麻烦。
记者赵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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