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配偶欠债,该不该承担?
[db:标签]察官在案件服务大厅处理案件
三个欠款,总计7.5万元,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中,但两个丈夫之间的关系早已存在于名义上。在分居期间,胡大杰和她的孩子不仅没有在前夫身上花钱,还因为他的债务,这使她生气和不雅。2019年6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推荐再审,法院重新审判判决:取消了2011年的民事判决,并确定李某负责贷款75,000元。
一纸判决——她成了共同债务人
“所有人都说,检察院是一个维护正义的地方。如果这笔钱由我分担,你会给予评价吗?” 2018年5月,胡大杰来到淮阴区检察院报告情况:2011年4月,当我到银行取款时,我发现我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去法院检查,最初是因为前夫李在离婚前的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从杨某借了75,000元。在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后,杨将作为共同债务人,胡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3月,法院裁定Hu Sister和Li分担债务。法庭冻结了她的银行卡,因为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 “我和李已经离婚了很长时间。我没有签署宣誓书,我没有收到法庭传票,我没有参加审判。我为什么要分享这笔钱?请问检察院帮助我。公平。“当胡姊妹发现工资卡被冻结时,案件已经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了。 胡大杰告诉检察官,她和李是同学。结婚后,胡姊妹在学校工作,李在国有单位工作。在李被重组并下岗后,他开始全年回家。 2003年,李先生受到法律和秩序的惩罚,两人之间的关系完全被打破。 2007年,在胡锦涛的单位领导人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完全分开。直到2011年1月,两人正式离婚。 “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做了什么。我没有把他的便士用在我的孩子身上,我也不知道他借了谁。”一句询问——发现他曾犯重婚罪
“请放心,如果事实真的和你说的一样,我们一定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检察官安慰胡姐,并准备调查此案。
7.5万元的债务是多少?这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吗?围绕争议的焦点,检察院找到李并检查了相关情况。李说实话:2007年,他和胡大杰私下同意离婚后,便到老乡区从事大棚蔬菜种植业务。一万元的债务,实际上是从朋友杨借三次,用于营业额。李先生说,法庭的传票和投诉的副本都被他带走,导致胡大杰未能及时回复此案。检察官还证明,胡大杰没有通过检索当年的诉讼材料签署服务文件。
之后,当检察官再次联系胡姐时,她随便抱怨并让检察官发现了一个新发现:“我和李结婚时真的失明了,我和他之前没有正式离婚。我和一个孩子住在一起和孩子一起生活。“如果胡姊妹说的情况属实,那么这与李的贷款有关吗?检察官决定进一步调查。
原来,李某于2008年在老家种蔬菜大棚,便和在蔬菜大棚里做杂活的女子方某好上了,后二人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怀孕生子。2011年4月,当胡大姐知道自己成了共同债务人,到李某老家寻找李某时,才知道李某与方某非法同居生子一事。一气之下,胡大姐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李某于2013年10月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份建议——法院再审撤销原判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一、李某所借的7.5万元借款均是其一人所借,没有胡大姐的签名,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二、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而且有两张欠条,都是在李某与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三、李某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大姐未能出庭抗辩。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7.5万元债务应由李某一方清偿。
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审查确定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018年7月2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撤销了原审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刘刚 张传杰)
分居后配偶欠债,该不该承担?:http://zhongtainews.com/falv/402.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公司能不能辞退“泡病假”的员工!
- 下一篇: 暑期赴日亲子游变成了热门,安全事宜其实还需要多加注意!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