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干了,打个电话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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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6日
1[db:标签]13日,来自成都的农民工甘木松(音译)打电话咨询,他说自己已于2016年8月向成都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申请钢筋工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按件计算工资。然而,自去年10月份以来,由于公司的几个建筑工地停工,公司负责人安排他在建筑工地打零工,工资也从原来的5000元涨到了现在的2400元。"春节过后,我要给公司的老板打电话说不。"甘某问,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打电话有效吗?
针对甘木松的提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彭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他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将本规定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中的两种。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劳动者无任何理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要他们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在试用期内,只要他们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同时,王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是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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