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懂:“夫妻赠与”与“夫妻约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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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北京市安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18601047207
李玉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13718273308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财产赠与对方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变更手续。离婚时,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或者受益人声称协议不是礼物,而是婚姻财产协议。所以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以对比方式予以说明。
【案例1】郭靖婚前拥有的房产是非常有价值的。郭靖和黄蓉的爱人已经结婚多年,但由于黄老邪的阻挠,两人无法登记结婚。之后,为了表示对黄蓉的忠诚,郭靖写了一封血书,让他们登记结婚并进入婚姻殿堂。根据这封血书,郭靖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现已免费捐赠给黄蓉,归黄蓉所有。由郭靖签名并注明日期。黄蓉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他忘记了登记房地产的变化。后来,郭靖继续前行,爱上了成吉思汗的女儿郑华。为了和郑华在一起,郭靖将黄蓉告上法庭要求离婚。黄蓉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郭静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案例2】杨过和龙啸的女儿相恋多年,不顾世俗偏见,登记结婚。两人从零开始,努力工作以保持养蜂和销售蜂蜜。他们最终积累了一笔丰厚的家庭财富,用杨过和小龙女的名字注册了一套豪华公寓。杨国年迷恋龙啸的女儿,所以他也写了一封血书。血书上写着:所有家族财产(详见清单)均为杨过与龙啸女儿婚后的共同财产。现在,双方都同意N 1套房地产将归小龙女所有。签字:杨过,女孩,年月日。小龙夫人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以至于她忘记了登记房地产的变化。之后,龙啸的女儿因对尹志平的爱向法院起诉杨过离婚,并要求确认N 1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以上两个小案件都与房屋所有权变更有关,都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仔细的研究将揭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案例1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2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性质不同。中国现行婚姻法采用“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婚姻财产协议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捐赠是指配偶一方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另一方的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它应被理解为基于婚姻的赠与,这不仅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也不同于婚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适用于2. 适用法律不同。对夫妻之间关于约定财产所有权的争议。夫妻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3. 法律后果不同。在发现夫妻间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的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财产所有权后,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据发现,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受赠人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赠与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
根据上面的法律分析,让我们看看案例1和案例2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案例1是“夫妻赠与”的案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郭靖把所有的N套房产都给了黄蓉,但黄蓉没有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郭靖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案例2是“agreem”的案例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所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所欠的债务。
《婚姻法》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说明:
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经公证的捐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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