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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醉驾入刑,十问十答!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法律小常识

            作者[db:标签]山东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武

            春节将至,当事人频繁。篇文章写给像我这样喜欢喝酒老司机的。他们不保证享受生活希望和平。

            随着一年的临近,当我们和奋斗了一年的亲朋友聚在一起时,难免喝三杯。但是记住,当拿着杯时,你不应该握着方向盘,因为每个酒鬼离犯罪只一步之遥。“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被列入刑事犯罪,属于“危险驾驶罪”,拘役加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转化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常见且频发的案件,司法实践也存在许疑难和争议问题。笔者在此对 《刑事审判参考》 中登载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摘案例的要点予以解读。

            (1)农村车道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进行了专门探讨。

            新颁布的《道交法》将“道路”的含义修改为“道路”的范围明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而大大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即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要和那些老司机碰碰运气,他们说,“我离家有步远,隔壁的村子就是,喝一杯。”即使这是一条乡村道路,惩罚酒后驾车也不会有什么仁慈。

            (2)在一个开放的社区的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危险的驾驶犯罪

            根据理论界的一般理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概念法律术语的规定应与其所附的行政法规相一致。居住区是一个居住的地方,这里的居民居住在人口密集的社区里。随着社会的发展,居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居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住宅区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有大的危险。因此,住宅道路的确定应符合《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以“社会车辆是否允许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在社区内酒后驾车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3)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算作“机动车”吗?那么,醉酒驾驶电动车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吗?

            目前,虽然在实践中把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然后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还有很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恣意执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按照严格的国家标准,我们现在在街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中,超过95%实际上属于“机动车辆”的范畴。不用说,你储藏室里的那个也不例外。因此,一句话,醉酒后骑着电动车到处跑的行为,也是犯罪,只是受地方执法部门的注意力不同只是力度不同而已。,不要试图杀死猫的运气。

            (4)醉酒后在道路上移动停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酒后故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三)为移动停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速度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4)在造成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中,一般认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是不适当的。但是,根据案件的具情况,罪犯的认罪、悔过和赔偿可以暂缓执行,以体现从轻处罚的精神。

            (5)如何把握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那些遭受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被告积极赔偿、认罪、悔过的人,考虑到整个案件的情况,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犯了轻微的罪行,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6)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是什么?

            在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调查酒后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了实际伤害,即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2)犯罪时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是主要的

            (2)检查演员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演员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酒后驾驶前的表现。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他人劝阻仍坚持酒后驾驶的;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二)被扣押时,是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者是否有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抗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抗拒抽血检测等行为。他们不配合检查,甚至制作卡片逃避检查,并暴力抵制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主动抢救伤者、主动报警,还是在知道其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事故等。(3)被捕后的忏悔态度。如果他如实坦白罪行,他将在法庭上认罪。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们的理解。

            (7)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

            由于酒后驾驶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中,或者在当事人和群众向警方报告交通事故后,被告很少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自首。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有一些主动坦白,但他的逮捕是被动的。即使他不主动坦白,公安人员也可以通过检查查出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所以应该认为是坦白。

            对于报警后犯罪的人,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其他人报警。对于那些由他人报警的人,犯罪嫌疑人会自愿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即使他知道其他人已经报警,即“他可以逃跑,但不能逃跑”,没有拒捕。才能视为自动投案。

            (8)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在正常情况下,自我伤害不构成犯罪(了对生命权的惩罚),除非这种自我伤害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一个以上的人造成严重伤害”中的“人”不应该包括他自己,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定罪是违背一般公众的概念的。

            (9)任何在影响下驾驶并抗拒检查的人是否应该因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共服务而受到惩罚?

            (1)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于危险驾驶可处以重罪的规定;(2)醉酒驾驶和抗拒检查应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不是刑法中的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十).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如果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因逃逸而不能及时检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可以认定其在驾驶时醉酒,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请建议饮酒者不要在饮酒时开车或喝酒。司机喝了一杯酒,他的亲戚哭了。

            愿所有葡萄酒爱好者有一个平安祥和的中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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