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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农村户口非农业居民可以享受集土地征收补偿?意见不一,在司法实践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被承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就权享受征地集体补偿的分配。

            但是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一个难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土地补偿金额越来越丰厚,诉讼也越来越。争论的原因是:(1)一些村民因为进了大学而把户口搬到了学校。当户口回到原来的农村户口时,通常是农村非农业户口。当村里的土地被征收分配补偿时,他们想获分配权。(二)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户口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合同期内,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至于补偿是否可以分配。(三)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户口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原承包给其他村民的土地。之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并要求分配补偿。(4)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的“送挂户”、“空挂户”和“自理口粮户”搬进来买房或农民工定居。这种情况存在于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的村庄。种去农村要求土地补偿的人。(5)虽然他们是村里的村民,在村里住了长时间,但他们也有自己的户口,但因为他们有非农业户口,如乡镇公务员、职业编辑或国有企业的农村师和工人,所以在征用村里的集体土地时,他们需要土地补偿。(6)在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和年轻男子因为婚姻关系而在城市的另一边结婚。他们已经在镇上住了很长时间,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搬出他们的户口。在这种情况下,原居住地被分配土地征用和搬迁补贴,并要求他们参与分配。

            上述问题都是在确定补偿方案时能否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下解决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同。即使是村民投票和村委员会也能决定他们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几种方法:(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所有成员通过特定程序决定。(2)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户籍的16岁以上的公民,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三)户籍迁入农村集体,且该集体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长期生产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笔者认为上述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根据上述标准,一群符合条件的人将被取消资格,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将有资格成为会员。在土地增值和征地频繁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于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确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以下标准:(1)在坚持户口的前提下,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成员权利为基本条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的基础上,全面确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于那些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人来说,在学习期间和没有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工作期间,他们通常不会与家人分离。在共同生产的整个家庭契约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往往被要求作为他们的基本生计保障,确定他们已经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不合适的。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对在不设区的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农民在小城镇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保留或转让;如果土地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用补偿。因此,对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四)对有土地承包权,已退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因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原因调整承包土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的地位,仍应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五)因各种原因在农村挂“送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买移民或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的,应当否认其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6)在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和青年男子因婚姻关系而与城市的另一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市,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城市工人的社会保障。作为父母和家庭,如果他们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他们也应该被授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的作用。

            (作者:江西省上饶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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