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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的风险:子女、财产、债务…的这些忠告很有用!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法律小常识

            Source[db:标签]北京海淀法院,北京法网开事务

            同居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开放和伦理观念的改变,同居作为婚姻之外的一种性别关系,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常见的现象。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和审判中的地位一直相当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处理些案件需要哪些法律规定?同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看看法官给了什么建议。

            法律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以王女士的名义出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2004年,王女士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在王女士与其他人交往后,郑先生于2015年以双方共同生活、一号房为双方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女士,求一号房按其出资额和过错进行分割(该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应按郑先生实际出资比例予以赔偿)。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同居期间,双方已结婚,双方并无合法同居关系。1号房是他购买的,房产证也是他的名字,所以他不同意郑先生的上述申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共同生活的条件是双方均有配偶。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王女士在2003年购买该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应视为捐赠,捐赠应为相应的购买价款,而非该房屋的所有权。既然买价已经支付,捐赠已经完成,法院不支持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捐赠的观点,因为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释法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且自愿不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郑先生声称他和王女士住在一起,并要求分割他们购买的房屋。这一主张的成立必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如果双方在同居时都有配偶,法律规定的通过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就不能适用。

            共同所得,怎么处理?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009年,他和一个外人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来买房子。同年年底,与姚某签订《房屋共有协议》,同意上述房屋由人共同购买,产权由两人共有。房产证还表明,两人是共有产权人,自房屋交付后,后两人一直住在一起。两人于2011年分手,姚于2012年与一名外人登记结婚。在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姚主张依法分割上述房屋(该房屋归姚所有,姚将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向该房屋支付赔偿金)。

            姚某辩称,该房屋虽然登记为共有,有些地方实际上没有出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有些地方不同意起诉要求。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虽然双方对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有共同的所有权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等同于平等的份额。最后,法院查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按照出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裁定该房屋归姚某所有,姚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赔偿。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有终止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共有财产的分割;

            如无约定,按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的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但是,通讯器的分工

            有倾向性的观点是,这是一种无法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是否履行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干涉。但是,一旦执行,就不允许它要求债权人归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不会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有权继续收取款项。

            中国民法规定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而没有规定“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和效力。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道德义务支付、非法原因支付、超过法定利率支付、婚姻调解报酬等。

            上述同居关系的赔偿应为因非法原因支付的自然债务,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如果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应通过借款或其他形式定赔偿。如果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违背承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但是,除了那些合法的配偶起诉要求返回。

            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刘谋和牟星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还没有登记结婚。邢于2014年底去世,刘后来声称依法继承邢的遗产,理由是他与邢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且他是邢的配偶。邢的继承人不承认刘的配偶身份,认为他没有继承权。本案法院认为,刘与邢育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驳回了刘依法继承的主张。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例:在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未依法登记结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则应在案件受理前完成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本案死者邢、刘同居后,直至邢于2014年去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刘与邢没有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也不能取得邢作为配偶的法定继承资格。因此,刘声称这是与邢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他要求继承邢的遗产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终止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选择共同生活在普通法关系中的当事人需要意识到,这种没有婚姻登记的婚姻形式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案件涉及其他原因时,如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法院才能审理财产问题。这里建议,在考虑缔结婚姻时,人们应该选择通过婚姻登记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护,并为自己的婚姻生活提供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的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理解,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配偶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请求。

            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不同于合法婚姻。这是一个暂时的结合,并不是为了生活在一起。目前的第《婚姻法》号法律明确禁止男子与配偶和另一个人同居,因此同居的男子和妇女应该没有配偶,尽管他们没有合法结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两个pa

            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2。《婚姻法解释(一)》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应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情况决定。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一方抚养。如果父亲一方条件,母亲一方同意,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如果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征求儿童本人的意见。一方在将未成年子女送养之前,应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争议可根据双方各自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不能确定的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因财产赠与而产生的纠纷。有两种类型的争端。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反悔,产生纠纷。该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在一方的捐赠行为发生后,如果捐赠人因生活或家庭生活上的重大困难而丧失工作能力,他/她或他/她的家庭要求取消捐赠,并与受赠人发生纠纷。有两种方法来处理这种争端。一是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第二是以有利于捐赠人的方式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纠纷。这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照上述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另一方配偶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这种纠纷通常与同居双方捐赠财产有关。在单婚同居中,未婚方向已婚方捐赠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可参照上述未婚同居中的捐赠处理模式。

            因已婚一方向另一方捐赠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受赠人和已婚一方的配偶之间。目前的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一方的配偶。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已婚同居者的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重大错误;

            第二个问题是已婚同居者和他的配偶在婚前是否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协议;

            第三,与已婚同居者同居的伴侣是否是未婚的真正同居者;

            第四,女性同居者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损;

            五是已婚同居者是否在财产方面得到了对方的帮助

            六是同居双方是否有孩子

            只有通过综合考虑,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能充分说明法律判决的合理性,防止法律适用中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加复杂。在处理上述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考虑弱势方。

            简而言之,如果有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和债务处理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特别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小建议:

            1。同居期间,双方可以订立个人财产协议。

            2。为购买的物品保留相关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双方最好有相互的记录。

            4。最好让送礼者写下“这篇文章是专门送给某某人的”并妥善保存。

            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对财产和债务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应当达成协议。如果协议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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