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休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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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的女工。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我每月能拿到5500元。六个月前,我生了一个孩子并休了产假。产假期间,每月工资只有4000元,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工资基本上与以前一样。经过多次查询,公司并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单位所有员工的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
成平读者:你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据此,女性雇员领取的产妇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以本单位所有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支付基数,你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获得每月4000元的生育津贴。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产假期间女性雇员的生育津贴,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雇主应在产假前支付工资。”这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会降低的原则,即产假津贴应与产假前女性雇员的工资标准一致。因此,如果产妇津贴低于我的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你每月领取的产妇津贴是4000元,低于分娩前每月5500元,差额应由公司补足。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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