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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代书遗嘱 为何被判无效?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法律小常识

            遗嘱[db:标签]指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由其一人书写,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如果女儿为母亲写遗嘱,并且四个证人,遗嘱有效

            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邱菊(化名)因其母亲的遗嘱被认无效。

            1973年,石老太太与再婚,给张家来了一个女儿秋菊。后来,邱菊嫁给了老的长子张。老张于1986年去世,他最小的儿子于1992年去世。2008年11月,石老太太当着村大队书记张、镇政府工作人员梅、乡政府文化站工作人员郭、丁的面,将遗嘱交给了长孙邱菊的儿子张。遗嘱由石老太太和四个见证人签字。石老太太于2011年1月去世。

            几年后,张老汉幼子的代位继承人张富强(化名)想用房子的宅基地建一栋新房子,需要房子的主房。双方对此争议颇,故起诉邱菊之子张,求确认邱菊的遗嘱无效。

            在法庭上,张富强声称邱菊本案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邱菊不能担任律师或证人。此外,房子是史老太太和她丈夫的,无权处置。它在形式上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在内容上构成无权处分。应该是无效的。

            张某认为遗嘱了写遗嘱的人之外,还有四个见证人,所以可以认定是老石的真意。它不能因为形式上的缺陷而被视为无效。此外,这栋房子是老石的房产,没有处置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立遗嘱的背景、乡镇工作人员的调解、证人的作证以及遗嘱人对遗嘱的阅读,石老太太在遗嘱上的签名应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遗嘱在形式上有一些缺陷,不应被视为无效。

            张富强拒绝了,并向二审法院上诉。经审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继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法律实施后,遗嘱的制定应严格遵循遗嘱形式要求的规定,否则应视为无效。邱菊作为与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立遗嘱人,故最终判决变更为确认遗嘱无效。(陆巍巍)

            ■法官说法■

            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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