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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购房想出的这一“绝招” 可能会把你坑哭了!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db:标签]法律小常识

            购房限制政策,“假离婚”已经成为许夫妇购房“潜规则”。这种方法看起来成本低,速度快,实际上很多隐患。即使房子在"假离婚"后买的,而且双方再婚,事情真的能解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上海女孩萧红和苏州男孩萧佳(化名)是大学同学。他们在2002年相遇并坠入爱河。他们于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月生了一个女儿。随着孩子们的成长,对夫妇决定在上海买一所学区的房子。然而,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的限制,他们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一套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人想到了“假离婚”。

            2013年10月21日,肖红、肖佳去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场签下《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女儿由小红抚养,小商户每月支付1万元生活补贴(包括育和医疗费用),直至18岁。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产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将放弃财产权,男方将一次性赔偿女方200万元。”办完手续后的第二天,小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闸北区的一套房子。仅仅几个月后,两人又在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起初,事情似乎已经结束,但再婚后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再一样了。2015年6月,萧红以精神崩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通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协议,双方就孩子的抚养费达成协议:“女儿与女方生活在一起,男方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但是,在这份民事调解文件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萧红向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萧佳,求其按照第一次离婚时向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赔偿金。然而,肖佳认为两人当时是在寻求“假离婚”。他在法庭上说:“当时,离婚是为了买一所学区的房子,而离婚协议的签订也是为了再婚。我不知道这个(离婚协议)会在再婚后生效。”

            那么,2013年10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萧红和萧家福结婚后再次离婚时合法有效吗?虎丘法院依法认定,离婚协议是夫妻权衡利弊后,围绕解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它不仅包括解除婚姻和抚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协议,还包括财产分割协议。无论萧红、萧佳在办理离婚时有什么利益考虑或政策规避,原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所有内容均经双方协商认,程序合法有效。肖佳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处于可撤销的胁迫等情形。综上所述,法院不接受被告的意见,即上述离婚协议不是两人的真实意图,而是在房地产交易中为规避首付比例和贷款比例而进行的“虚假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尽管原被告和被告再次登记结婚,然后调解离婚,但财产分割并未涉及婚姻关系的改变。因此,2013年10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中的协议对双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即被告应支付200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有些夫妇同意正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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