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全懂:恋爱时共同买房,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db:标签]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应如何分割,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作出判决。最终,法院裁定该房屋属于该男子,该女子获得了60万元的赔偿。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4岁的刘遇到了“上海漂泊者”张。相处半年后,这对恋人建立了爱情关系,并开始一起生活。
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2011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合作购买松江一处89平方米的拍卖行。该房屋总价款超过136万元,其中首付款超过41万元。刘支付21万元,张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某,产权通知登记在两人名下,移交程序已经完成。后两人决定在2013年底分手,因为他们性格不同,情感裂痕无法弥合。
分手后,双方在共同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和补偿金额上产生分歧,导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该房屋,最终未能如期办理产权证。在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同意分割该房屋,并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刘折价支付该房屋评估价的50%。
原告称争议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由一人偿还,最终争议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于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金额超过83万元,并缴纳契税1.9万元。
被告回应说,他没有参与最后的一次性贷款还款,但他在同居期间也参与了共同贷款还款。他给了原告至少5万元现金和支付宝来偿还贷款。
由于双方对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存在争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在所有假设和限制下,争议房屋的总市值为340万元。在扣除银行贷款和相关购房费用后,被告张最终要求原告支付65万元的房屋折价和1.9万元契税的一半。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原、被告因建立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有争议的房屋,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原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符合因重大原因需要分割的情形。该房屋虽未领取产权证,但已付清房款且已交付,符合分割条件,故应分割。
根据原告和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出资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松江法院裁定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万元的房屋折价。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双方对该房屋的出资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房款的支付上,诉争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为三部分,如下:
首付部分。原告支付21万多元,被告支付20万元。
同居期间的还款部分。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就房屋贷款的偿还发生了纠纷。尽管两人在同居期间经济独立,但根据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因此,可以确认,在同居关系存在期间,原被告双方都为偿还贷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原告的贡献较大,被告的贡献较小。
终止同居后偿还贷款。由于双方此时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承认被告没有参与,从而确认了原告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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