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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有错员工,当心因“处罚不当”违法!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6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违反纪律、法律和犯罪行为绝对错误的,但是错误的程度是不同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要“过了就要惩罚”。然而,在现实,“小错误,重罚”和“不当处罚”时有发生。例如,当员工申请工作时,他们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或者仅仅因为行政违规而被拘留,单位将终止他们的劳动关系。该单位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温度太高,还因为它违反了法律。以下案例证明了一点。

            案例1:隐瞒婚姻事实不是欺诈。单位据此解雇员工是违法的。

            已婚的田晶晶加入公司时,在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婚姻状况栏中填写“未婚”。事后,公司发现情况,立即解雇了他,并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他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因此,田晶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支持其请求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所有索赔。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无效。也就是说,工人在申请工作时应该如实告知单位个人信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不仅是工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雇主的知情权。然而,该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一般来说,劳动者如实告知自己的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就足够了。至于工人在婚姻和生育状况方面的情况,没有必要向他们通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因此,劳动者隐瞒了他已经结婚的事实。虽然这种行为是不诚实的,应该受到批评,它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于员工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该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因此相关公司不能因田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而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坚持这样做,它将不支付经济赔偿,但应依法支付赔偿,赔偿额是赔偿额的倍。

            案例2

            执勤时饮斗殴

            姜兴和是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的维修工,如果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不应该被解雇。2017年1月27日除夕,他和三个加班的同事凑钱买食物和饮料。吃饭时,两个同事开始为酒后胡言乱语争吵。

            当警察赶到时,他们看到双方的行为都没有受到伤害,育他们后就离开了。然而,该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写了很多。公司不仅要惩罚打架的两个人,还要和姜兴和以及他的另一个同事一起对付他们。四人因严重违反纪律被公司解雇,并且没有向他们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姜兴和拒绝接受公司的决定,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双方又去了法院。最近,法院命令该公司支付65,916元的赔偿和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理学分析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至于员工是否处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况,解释权不属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姜兴和在工作中喝,这种情况不是多次了,他也没有拒绝在反复教育后改变。在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解雇他的决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构成了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拘留嫖娼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水平,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雇主不能以雇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4

            该员工辞职后被解雇。

            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解雇无效。

            2016年6月27日,某商业银行部门经理许因不满银行对其职位的调整而辞职,7月27日后不再上班。

            同年8月19日,我行出具《关于徐继春离职问责的报告》,在认定许工作不正常、不履行职责,造成多笔不良贷款严重损失后,决定扣划许风险基金延期支付款,并给予解聘处分。

            经仲裁起诉,法院最终裁定该银行的解聘决定无效,应一次性向许支付5.8万元的延期付款风险,并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Legal Analysis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许辞职后,银行未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告知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后,本行解聘许的决定无效。

            此外,由于本行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良贷款的形成、银行损失与许的失职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本行扣压许的延期风险金的主张。公诉人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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