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家的收款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该当何罪?
近年[db:标签],以微信和支付宝为代表的“无纸支付”和“二维码支付”技术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有了手机,世界是安全的。毫无疑问,这极大地影响了传统“扒手”的生意。然而,不法分子不愿意孤独,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的鼓舞下,他们发明了一种新的非法方式——窃取二维码。
你如何描述这种行为?欺诈?还是偷窃。打开现有的法理学,仍然没有统一的结论,仍然是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一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应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应考虑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另一方面,法官的作证自由。
本文梳理了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原因,并与大家分享了对这一行为的理解。
思路(1)认为该行为属于三角诈骗。
行为人实施欺骗,被欺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属于一种新型的三角欺诈。
二维码欺诈(新三角欺诈)与传统三角欺诈的不同之处在于,新型三角欺诈是受害者处置自己的财产,而传统型三角欺诈是受害者处置受害者(第三方)的财产。这种区别并不重要,因为受害者、受害者和被告都没有改变,受害者仍然有权处置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承认这种三角欺诈。
在二维码的情况下,犯罪人改变二维码,使受害者(顾客)根据受害者(商人)的指示处置其财产,这是一种新的三角欺诈。
思路(2)成立普通诈骗罪
在扫描代码之前,客户是房产的所有者。只要客户没有通过扫描代码完成支付,客户的钱仍然在他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他仍然拥有实际的持有和控制权力。“
代码扫描付款是一种纪律处分。支付清扫代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受害者财产损失的直接行为。
有两个人在这种行为中被欺骗:顾客和商人。由于小偷窃取二维码,顾客和商家都有错误的理解。其中,客户错误地认为所提供的二维码是与商家账户相关联的二维码,而商家错误地认为客户已经支付了他们自己的钱。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客户扫描支付代码,商户认为自己获得了相应的支付,因此获得非法债权构成欺诈。
观点二:应成立盗窃罪
认为交换二维码以获取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原因如下:
1。二维码的本质属性是支付机构账户中的资金流通。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和商家对支付机构享有债权。
2。客户的代码扫描是一种信用转移,即把他的信用转移到支付机构,再转移到商家。债权转让完成后(代码扫描确认后,转让视为完成),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属于商家的债权。
综上所述,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商户对支付机构的债权,依法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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