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非法占有遗忘物是盗窃罪or侵占罪?
10:00 2017年1月20日,李某去农村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在该信用社办理业务的黄某将他的黑色钱包落在大厅柜台上。李某觉得他手里有很多钱。他用胳膊盖住它,然后把它转移给自己。他做完生意后把钱包带回家。那天被发现后,它被找回来了。经调查,钱包内有4900元现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李某构成盗窃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二是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就基本特征而言,盗窃的基本特征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以和平手段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将与自己所有分离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给自己。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客体的财产是否不在占有范围内,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窃取其实际占有的财产,贪污罪只能以其实际占有的财产成立。由于侵占罪的特征是将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非法转化为全部,只要一部分占有物有被处分的可能,它就属于代表侵占罪的羁押,即占有。因此,侵占罪不仅可以侵犯其实际占有的财产,也可以侵犯其合法占有的财产。
其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盗窃的客体必须是他人所拥有的财产,盗窃不能以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来成立。客观地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这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是不同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在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可以从社会概念中推断出的财产支配者的状态。
首先,只要财产在他人事实控制的领域内,它就属于他人,即使他人并不现实地持有或监控它。
其次,虽然它在他人控制的领域之外,但当存在一种可以被推断为实际上被他人控制的状态时,它也是他人拥有的财产。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这些财产的人应被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贪污。
第三,由主人饲养并有能力或习惯返回原居地的宠物应被视为其主人所有,无论其位于何处。如果犯罪者非法获得宠物,他将被判犯有盗窃罪。
第四,即使原所有人失去了占有权,当财产被转让给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方时,也应被承认为他人占有的财产。从主观上讲,占有只要求他人对他们实际控制的财产有一种一般的和抽象的控制感,包括清晰的控制感和潜在的控制感。占有意图在确定事实支配方面起辅助作用。在判断谁拥有财产以及财产是否遗忘时,应通过检查财产的形状、体积、价值和正常储存状态得出合理的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隐瞒他人遗忘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追究其盗窃刑事责任。
作者:张瀚元、曹卫东(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共场合非法占有遗忘物是盗窃罪or侵占罪?:http://zhongtainews.com/falv/4382.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电梯噪音大业主睡不好 状告开发商获赔5000元
- 下一篇: 司法拍卖平台竞得车辆的违章记录如何处理?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