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合同后发现患职业病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db:标签]辑同志: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同意我在公司里做一名焊工。三个月前,公司提议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到期三年。我同意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后,我感到不适,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伤残7级。由于公司在我离职前没有安排我进行体检,也没有为我购买工伤保险,我要求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承担工伤损失赔偿。但是,公司认为,即使我在离职前没有通过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我没有权利反悔。在这种情况下,彼此没有权利和义务,我的要求也就无法自然成立。你能告诉我:公司成立的原因吗?
读者:郭郭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你完全是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甚至双方都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谈判结果没有异议,你方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上述规定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满足了上述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也不会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您从事的焊接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没有对您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使在那之后,你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为7级,这就决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和第59条分别规定了:“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因为公司没有为您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公司不仅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要对您遭受的非工伤赔偿项目的民事损害进行赔偿。
(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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