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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单车不退还用户押金,可能涉嫌哪些罪?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17日

            法律小常识

            Original Title[db:标签]对于酷酷自行车和小榄等共享自行车,哪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不正当收取或不退还押金?

            共享自行车用户保证金不应被企业或平台挪用。现在应该已经达成共识了。

            随着自行车共享行业的恶性或不公平竞争持续加剧,社会资本干预变越来越冷,自行车共享行业的冬天已经来临。

            自行车共享企业,包括酷车、小蓝和小明,或多或少延迟或难以退还押金的情况。

            简而言之,用户存款被用于其他目的,企业或平台无法“超出其能力”返还的问题,在许多自行车共享企业或平台已经变得非常突出。

            既然用户的押金不被挪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那么挪用用户押金而不能返还的共享自行车企业或平台该如何处置?

            收取用户押金与吸收公众存款,界限到底在哪里?

            “存款”顾名思义就把钱存到某个地方。在储存期间,用户保留所有权,仅根据协议转让使用权。然而,用户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在其他地方的原因是考虑到了获得收益或其他可行性和收益的考虑。

            因此,用户基于各种基本合同支付的定金相当于在定金不退期间在企业或平台的“临时”或“分期”定金,用户也保留所有权并有条件地转让使用权,具有明显的定金属性。

            这个维度来看,共享自行车公司或平台来收取存款的行为,虽然是以“存款”、“存款”或“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实际上或本质上是在从事“吸收未指定用户的存款”的行为。

            共享自行车存款模式打破了传统的“一租一物对应一存”模式,形成了“一人对应一存”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存款担保属性,实现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实效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说,如果一个自行车共享企业或平台突破了传统的存款属性,不管租赁的财产多少,形成“一人一存”的模式,就会产生明显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效果,使大量用户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临时或定期存入平台或企业,造成许多隐患。

            因此,即使自行车共享企业或平台足以为用户支付保证金,鉴于收取和存放保证金的社会风险和对金融秩序的危害,也可以视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或变相”行为,并追究企业、平台及其主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挪用用户押金与挪用“公款”,边界如何区分?

            根据《刑法》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二)劳动人民集所有的财产;(三)社会捐赠财产或者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应当视为公有财产。

            虽然“公共资金”没有明的法律定义,但根据“公共财产”的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共资金”一般是指公共资金或属于不明使用者的财产。

            因此,从个维度来看,共享自行车公司或平台形成的存款基金或资产的性质非常类似于“公共基金”。当自行车共享企业或平台盗用用户存款并拒绝归还时,这与“挪用公款罪”非常相似

            此外,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客户的资金的,将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85-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其信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或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和财产罪”。

            因此,挪用用户存款不归还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使用客户资金罪、财产罪以及其他不当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当然,必须指出挪用公款罪仅限于特定身份的人。挪用资金罪和擅自使用客户资金和财产罪对犯罪主体或挪用资金罪也有不同的定义。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得直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擅自使用客户资金和财产共享自行车企业或平台挪用用户存款并拒绝归还或无法偿还的行为。

            但是,从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来看,共享自行车公司或平台挪用用户存款,相当于利用用户存款资金的临时或定期保管,对不明用户的财产权益进行非法行为。

            当然,在没有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不宜断定挪用用户存款和不归还构成上述罪行之一。然而,现实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给予应有的重视,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一般来说,盗用用户的存款而不通过不当收取的方式归还是非法的。然而,一旦刑事责任被调查,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定罪。

            毕竟,基于“一人对应一存款”存款模式的“共享经济”或“租赁互联网”模式不仅仅是共享自行车,还包括各种新的形式,如汽车租赁,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是相似的。

             作者简介

            李俊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名特别研究员,长期关注相关的政策、法律和监管问题,如互联网、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曾参与编写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材,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国国家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台以及《刑法》、《刑法》、《电子商务法》、《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等报刊杂志关于版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问题的采访。《彭博新闻周刊》、百度百佳、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都有个人专栏。同时,它也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名单”和“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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