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快递存放代收点 贵重物品丢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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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陈骁在网上买了很多东西,并把它们寄到了她家。然而,她不能接受,因为她不得不在白天按时上下班。因此,她同意按照快递员的建议,把快递放在社区门口的水果店。水果店实际上是一个快递集散地。
没想到,当她在11月13日晚上下班去这家水果店取快递时,她翻遍了堆积如山的快递包裹,却找不到她的快递。
陈骁立即联系快递员确认水果店老板已经签收了。然而,水果店老板承认快递丢失的事实,但不愿意赔偿,声称他只是帮忙签收,但没有义务保管,所以他对丢失不负责任。
陈骁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说:快递员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暂时存放在收款处;水果店已经为顾客签收了,所以即使快递公司完成了运输任务,快递公司的损失也与快递公司无关。
陈骁联系了商人,他更不愿意承担责任。
陈骁经历了很多麻烦。最终,各方都不想承担责任。他认为反正东西不贵,认为自己不走运。但是,她不愿意,于是她打电话给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咨询:快递服务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律解释:
针对陈骁遇到的问题,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给出如下解释:
首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的经营活动,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应符合以下要求:……(4)企业应将快递(邮件)送达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收货人”和第二十条“快递(邮件)服务过程中,快递(邮件)内容发生延误、丢失、损坏或不符的,经营快递服务的企业应依法与用户达成协议予以赔偿”。快递员送来的快递,在电话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应放在指定的快递收件点。如果快递员没有得到签收人的同意,或者只是简单的把快递放在了收款处而没有要求签收人签收,则视为未完成的快递服务,造成了在收款处的丢失,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并返还存款的合同。”应当签收快递的人已经同意将快递放置在代收点的事实,实际上已经在快递代收点和应当签收快递的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因保管代理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保管代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收费,即有偿保管,那么如果快递物品在代收点丢失,收件人应当要求快递代收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免费的,即保持免费,那么只要快递代收点能够证明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意义上,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过度自信而没有遵守法律的更高的注意要求,甚至人们应该注意和能够注意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从而导致一些有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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