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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1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例]徐原幼儿园老师,钱是幼儿园园长。2017年1月10日,幼儿园解与徐某劳动关系。徐某在与钱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偷偷给钱某拍了一张照片。当天下午4点许某在微信圈辱骂并伤害了钱某,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尤其是许某原班级孩子的家长。钱状告法院侵犯名誉。

            [分歧]在办案过程中,对徐的行为特征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徐在微信上的言论是他的自由行为。虽然他在网上发了照片和一些过激的评论,他并没有直接提到幼儿园的名字和钱的名字,许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名誉的侵犯。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徐某通过在微信上偷偷张贴钱某的照片,并发表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民声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能、声誉、声誉和形象形成的社会评价。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法人,损害其名誉。“根据一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在侵权客上,被侵权人是特定的人。当然,没有必指名道姓。如果被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和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犯。(2)在侵权方面,主要是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诋毁他人人格,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

            本案中,虽然徐牟某在微信上的照片中没有提及幼儿园的名称和钱某的名字,但结合照片、徐牟某的针对性话语以及看到徐牟某发布信息的观众,这部分观众基本上是徐牟某的亲友,以及徐牟某来的班级子女和家长。他们熟悉徐某的工作情况。即使徐某没有明示幼儿园的名称、钱某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看到信息的人也能知道目标。徐某辱骂钱某,侮辱了钱某的名誉。

            (作者: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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