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向霸王条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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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7日
Case Report[db:标签]国庆节期间,北七家镇的陈女士在一家商场花了398元买了一条羊绒围巾。直到她回到家,她才找到一块丝绸,并要求商场更换它。然而,店员说这条围巾是特价的,她不会不换就退货的。谈判失败后,陈女士前往北方七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或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他们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迫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打折商品不退换”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合法终止合同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和修理等义务。”因此,陈女士购买的打折商品也享有三包。
最终,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商店,充分解释了法律,商店最终同意更换陈女士的围巾。
Workstation提醒消费者不要服从“霸王条款”。他们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拨打12315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合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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