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
[db:标签]报讯(记者王新通讯员陈敏东)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是就业登记表、就业通知、员工登记表等。被视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就业登记表》没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缺乏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装修公司提交的双方签署的《用工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最初,李某于2015年11月3日加入一家装饰公司担任营销总监,月薪7000元。李于次月5日领取工资6883元,于2016年1月10日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公司解聘李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李某于2015年11月3日在一家装饰公司担任营销总监,月薪7000元。2015年12月5日,李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李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某装饰公司解聘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某装饰公司未支付李某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之后,李向成都市第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修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未签订的两次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4.2万元。仲裁委员会认为,装饰公司提交的用工申请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裁定其未与李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裁定装饰公司应向支付工资差额15,895.8元,是李的两倍。
装饰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满意,认为即使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李某超越仲裁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仲裁委员会认定装饰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裁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非法律适用错误,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不违反法律程序,最终裁定驳回装饰公司的申请。成都中院■法官说法■负责该案的法官夏旭东表示,为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了审查书面文件的形式外,重点应放在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基本内容上。
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九项基本内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工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要求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列举,可以看出其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九项基本内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工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要求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列举,可以看出其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就业申请表都缺乏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认为,装饰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不构成适用的法律错误。法院随后依法裁定,装饰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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