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说“坏话” 可要求撤销
如[db:标签]一名员工离职后想找另一份工作,他/她需要原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而离职证明中的备注对找到新工作非常重要。最近,成都的一名员工因其原雇主的离职证明上有“污点”而被拒绝接受新工作,从而影响了他的权益。我可以随意写辞职信吗?应该注意什么?今天,本报邀请律师来分析这个热点问题。《泰晤士报》记者
入职新工作 被离职证明挡在门口
10月13日,在申请辞职三天后,一名25岁的程序员戴被通知加入该公司,并带来了他的辞职证书。然而,在新公司入驻的当天,尽管戴已经提交了简历并通过了面试,但他却因辞职证书而被拒绝雇用。
公司表示,由于戴某的离职证明中提到“项目未完成时,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戴某注意到离职证明上实际上有这样的句子。
市民热议
热情的读者赵女士:我不认为最初的单元做错了什么。既然需要出具证明,就应该在证明中实事求是,写下真实情况。没有捏造或捏造。这也是原单位员工的真实表现,如实记录没有问题。
热心读者姚先生:不管是真是假,原单位的行为影响了员工的利益,我认为原单位无权这样做,这是违法的。我认为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天津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国回应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岗位和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即使辞职证书中所述内容是客观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雇主发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记录内容的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没有要求在辞职证书中说明辞职的原因,也不允许评估员工的道德品质和在公司的工作。
此外,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记录任何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负面信息被记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中,将会违反平等求职的原则,导致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减少或丧失。
记载负面信息
劳动者可要求撤销
市民郭是某企业的员工。双方签订了5年的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单位向郭先生出具终止证明。除法律内容外,劳动合同还附有郭先生任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说明。随后,郭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撤销劳动合同终止证书中关于其任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陈述。
律师分析:赵志国的律师说,如果原单位向员工出具了不利的证明,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因此,公民郭先生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应立即予以拒绝,并要求原单位作出修改。此外,如果辞职证明上写的不利于辞职员工的解雇理由是捏造和虚假的,则该单位侵犯了辞职员工的劳动和就业权利。如果以张贴或报纸的形式大肆宣传,也可能侵犯前雇员的名誉权。员工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即使离职证明上不利于离职员工再就业的辞退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该离职证明,并要求单位补发没有相关内容的离职证明。如果单位拒绝,这是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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