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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爆了朋友圈的重阳节,但你知道爸妈的权益谁保护?有啥规定?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1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律之家综合版,转载请在首页注明出处并在正文插入法律之家二维码,侵权将被追究,欢迎举报

            跪奶之恩,牛有舔犊之感。

            尊老爱老自古以来就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代哲学家孟子甚至用一句话“我的老年和人的老年”来表达世界上孝的本质。

            又是一年的重阳节。重阳节也是“老年人的节日”。

            看到的是父母身体健康,万事顺意,法律人希望的却是从制度上解决、法律上完善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权益的维护,让老年人的夕阳红更绚丽!

            有没有法律保障老年人?

            是!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经过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氛围。

            老年人有哪些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明规定:“老年人有权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有权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

            请求法律援助,减免法律费用等~

            有心仪的老伴儿子不同意怎么办?

            《老年法》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姻生活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婚姻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七十五条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有义务赡养老人,但拒绝赡养老人,虐待老人或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益受侵害了怎么办?

            《分家协议》第72条规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分家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长期冷落老人涉嫌违法

            新修订的《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应忽视或忽视老年人。特别强调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该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被抚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合同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权继续接受教育。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婚姻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

            支持“活到老学到老”

            家属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搬到条件较差的房屋。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继承法》(以下简称0103010)。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老年人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的受抚养人有义务维护它们。

            老有所居,居得其所第十六条

            ▌涉老年人权益,

            中国于1996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0103010(以下简称0103010)。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该法已被用于支持老年人的“夕阳伞”。该法以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重点,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社会服务制度和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老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了尊重、供养和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是!

            2013年,愤怒的孙叔叔向法院起诉了他的儿子和女儿。与其他赡养案件不同,孙叔叔没有要求他的孩子承担赡养费用或与他们的孩子生活在一起。相反,他要求他的两个孩子每月至少回家一次,和他呆上半天。孙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庭传票惊呆了,但他们也立即意识到自己在"赡养"父亲方面的不足。最后,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叔叔提出撤诉。孩子们在法庭上向孙叔叔道歉,并说即使他们忙,他们也会每个月孩子回家看望他们的父亲。

            常见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0103010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0103010号法第11条规定,受抚养人应履行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精神安慰包括广泛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道德和法律方面。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要求孩子有孝顺和孝顺的行为,尽可能地遵从和满足老人的要求,尽一切可能去关心老人,让老人感到满意和幸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探访或拜访,多与他们交谈,缓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或缺的。

            案例1:老父亲起诉精神赡养获准

            [案例回放]

            2011年,居住在河南省邓州市的孙大河和孙大河兄弟,在亲戚朋友的赞助下,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签下了0103010:哥哥孙达负责赡养父亲孙达,弟弟孙二则负责赡养母亲刘老太,两兄弟将各自退休,互不干扰。

            2013年9月,孙叔叔因去世。妻子去世后不久,刘姥姥因中风住院,医药费超过1万元。由于弟弟和妻子被解雇,无力支付刘姥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刘姥姥要求大哥承担部分费用。然而,大哥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理由是0103010同意由母亲承担其兄弟的出生、死亡和埋葬的负担。刘太太别无选择能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孙达对他母亲的诉讼非常难过。他说,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他和弟弟签署了一份“赡养老人协议”。根据协议,他给了父亲他的晚年,没有要求他的弟弟承担任何责任。现在他母亲不能为起诉他辩护。邓州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孙达与孙儿签订的“分居协议”损害了刘姥姥的合法权益,不能免其法律义务。法院随后裁定,孙达仍应承担抚养其母亲刘姥姥的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王东泽解释说,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本质上应该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第0103010号法律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应适用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显然,这个“协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退一步说,即使“协议”是由0103010规定的,它也应该是无效合同,因为中国的0103010明确规定,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合同应该由第三方认可,而合同内容如何损害第三方利益也应该是无效的。尽管中国的0103010规定,赡养人可以签订协议来履行他们的赡养义务并获得老年人的同意。然而,大多数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里的“维修协议”只能在维修的时间、方式和细节上达成一致,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来免除法律规定的维修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共同扶养协议”实际上有其固有的法律障碍。

            案例2:自协商分担赡养不受保护

            [案例回放]

            老陈,镇平县人,退休干部。2012年,他妻子去世后,孩子们忙于自己的事业,成了“空巢老人”。

            陈老汉别无选择,只能请教朝廷。法官耐心地向陈老汉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并主动找他的孩子做思想工作。最后,他的孩子们不情愿地同意了陈老汉的再婚,但说他们希望父母和孩子能到场,提前澄清赡养、丧事和“继承”的问题。开明的陈老汉和张阿姨经过讨论,满足了孩子的相关要求。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表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0103010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挠、安排、胁迫或阻止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儿童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应该干涉父母的再婚和婚姻生活。无论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孩子必须履行他们应尽的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没有理由停止他们作为孩子的婚姻。

            案例3:老年人再婚子女阻挡无理

            [案例回放]

            牟林已经70多岁了,自从他的妻子于2003年去世后,他一直独自生活。她没有生活来源,依赖儿子每月的赡养费。去年,牟林被介绍给邻村60多岁的寡妇沈某。在相处之后,两人决定一起死去。

            不料林的儿子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威胁要停止支付赡养费。两个老人登记结婚后,林的儿子停止给老人支付赡养费。林别无选择,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再婚组建新的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并未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林的再婚受法律保护。林再婚后,林的儿子应继续支付赡养费,故判决支持林的申请。

            【法官说法】

            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姻生活。丧偶老人的再婚和家庭重建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缓解孤独感和孤独感,有助于治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孩子,他们应该理解并支持它。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取消赡养人员的赡养义务。因此,老人再婚后,子女仍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例4:想再婚儿子威胁不给赡养费

            [案例回放]

            住在农村的朱老汉有三个孩子。孩子们结婚后,都各自独立生活。除了来看看节日,他们很少关心朱老汉的日常生活。好在朱老汉的侄子更热心。他通常头痛和发烧,他的侄子帮助他看医生和取药。挑水、磨粉,甚至农活也由侄子管理。朱老汉也很喜欢这个侄子。

            2013年春天,朱老汉带着他的孩子去村干部那里见证一份遗嘱,说100年后,他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积蓄、树木等,都给了他的侄子。2014年,老人朱去世。他的孩子和侄子们发生了争执。孩子们认为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要求撤销老人朱的遗产。

            庭审后,法院认定朱老汉是自愿将财产遗赠给侄子的,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欺骗,其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法院驳回了朱老汉的子女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官说法】

            李晓峰表示,我国0103010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儿童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也不得向老人勒索财物。0103010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或其他人

            李晓峰建议,为了避免孩子和其他继承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最好在他们面前立一份遗嘱。遗嘱可以自己写,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写,如书籍、录音和录像。为了提高遗嘱的效力,老年人应该对遗嘱进行公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清晰具体,以免因含糊不清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外,最好是全面和谨慎,尽可能列出所有的财产,并在进行财产处置时要谨慎。如果财产被遗赠给他人,最好是找基层组织来见证,或者找像朱老汉这样的公证机关来主持正义,以确保他背后的愿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

            案例5:老年人处分财产法律保护

            [案例回放]

            杜某现年79岁,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都结婚了,小女儿留在家里招女婿。之后,杜某和小女儿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了冲突,杜某离家出走。

            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杜某与小女儿签订了捐赠合同,同意杜某将自己的房子捐赠给小女儿,小女儿将为杜某而死。

            但出乎意料的是,小女儿在获得房产后改变了态度。她不仅很少去看望杜某,而且也没有按时支付赡养费。杜某后悔把房子给了他的小女儿,于是他起诉法院取消了双方的捐赠合同,并要求小女儿归还房子。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杜的女儿,在法律上有义务抚养她。赠与合同的签订还规定,被告应当支持杜,被告应当更全面、更妥善地照顾杜。由于杜年事已高,虽然被告已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很明显,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杜的全部赡养义务。现杜要求撤销捐赠合同,并提供法律证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无论老人是否有财产,赡养老人是每个孩子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老年人的子女在根据赠与合同捐赠子女的财产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儿童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日益增多。例如,在一对老年夫妇死亡的情况下,一些子女在处理遗产时不尊重老年人的感情,迅速分割财产,不给老年人他们的份额,因此当老年人被迫起诉时,他们无法证明遗产的范围。在白发人继承黑发人的情况下,有些情况下老年人的继承权受到其儿媳或女婿的侵犯。

            此外,有些情况下,儿童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惩罚他们的权利。在涉及老年人财产的纠纷中,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往往因老年人授权不明确、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儿童冒用老年人姓名而受到损害。如老年人出具空白委托书给子女办理拆迁安置手续,而子女又将未经批准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另一个例子是,老年人把他们的退休工资卡或存款交给他们的子女或其他亲属来管理,而监护人却擅自收回这些卡或存款并拒绝归还。在一些关于财产分割和法定继承的纠纷中,一些孩子以父母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孩子以占有父母的财产。

            “树欲静而风不止,孩子欲孝而不近”

            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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