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他人,爽吗?你这是犯罪!
[db:标签]南: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将如何规范和处理反复拨打骚扰电话或发送骚扰短信以侮辱、恐吓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本文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案例和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对他人进行刑事调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4)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偷听或传播他人隐私。
▌相关案例
1.行为人为泄私愤多次给他人发送短信且向多人发送侮辱他人的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要旨: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一方不仅多次向另一方发送愤怒信息,而且还向多人发送侮辱另一方的信息,从而干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CaseNo .(2016)苏11行末141号
审判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2016-08-17
2.多次打电话侮辱他人的行为可以参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李国仁诉成武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要旨:当事人电话侮辱他人。它不属于公开或利用能被许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中,这不是明目张胆的,也不构成“公然侮辱”。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为适用法律的错误。但是,如果您多次拨打电话侮辱他人,您应该将电话上的口头表达视为语音信息,并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按照其相应的非法程序进行处罚。
审判庭: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Source: 《人民司法(案例)》 2014第14号
3.多次发送侮辱性短信并擅自为他人预订服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罚行为——张艳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例要旨:演员为他人发送侮辱性短信和未经授权的预约服务,以及发送长时间、大量、淫秽内容的短信;大量的服务预订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严重干扰了他们正常的个人生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结合行为人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依法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CaseNo .(2006)738号
审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7行政审判案件卷)
▌司法观点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第二就是这些信息无论是淫秽的、侮辱的还是恐吓的,造成的后果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恐吓信息”是指使受害者担心和担心其人身安全并产生足以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娱乐的生理和心理压力的信息,如威胁伤害受害者及其亲属。在确定该行为时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这必须是一个发送的行为
2.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行为及其特征
(2)主观特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故意行为。
(3)对象特征。这一行为的目标是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所谓正常的生活秩序,是指被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为公众所接受和自觉遵守的生活秩序。所谓的“他人”是指除了演员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演员的亲属。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互联网来加强联系和增进友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讯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4)客观特征。客观地说,这种行为表现为反复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来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首先,演员通过信件、电话、手机、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反复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这里的“淫秽”信息是指专门描述性行为或明确宣传色情的淫秽信息;“侮辱性”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并损害其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胁迫他人,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不仅包括非法信息,如虚假公告、虚假获奖、销售违禁品和其他非法信息,还包括法律信息,如商品和服务广告。“倍数”一般指3倍以上。
其次,演员发送的信息必须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也就是说,演员发送的信息由于接收到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而足以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通常表现在以下情况:行为人反复频繁地发送淫秽、侮辱、威胁等信息,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受到谴责和拒绝,但仍然不断地发送,或者在他人夜间入睡后发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起,吴高曼萨克斯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3.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特征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互联网加强联系,增进友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讯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是指通过信函、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反复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如下:
(1)行为人通过信函、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渠道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等信息。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的规定,是指对性行为的具体描述或明确宣传的淫秽和淫秽信息;“侮辱性”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并损害其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胁迫他人,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不仅包括非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获奖、销售违禁品等。还包括法律信息,如商品和服务广告等。“倍数”一般指三倍以上。
(2)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已经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因接收淫秽、侮辱、威胁或其他信息而足以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通常表现在以下情况:行为人反复频繁地发送淫秽、侮辱、威胁等信息,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受到谴责和拒绝,但仍然不断地发送,或者在他人夜间入睡后发送。
(摘自《刑法》,安建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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