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是否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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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关和他的祖父母在河北老家生活。2010年,管和他的妻子带着他们的孙子来到北京,和他们的儿子和儿媳住在一起。2015年3月,由于家庭矛盾突出,这对恩爱夫妻将关送到“小饭桌”进行监护。关嵩认为,儿子和儿媳偷偷把孩子送到“小饭桌”上,断绝父子感情,这是违反劳动合同的。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仅“承担孙的承诺”而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则子女的父母与祖父母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要形成“劳资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协议。“从传统的中国道德观点来看,祖父母和他们的父母通常不同意就业和被就业的关系,因为家庭关系。相反,他们传统上把孩子交给祖父母,由他们支付一定的育儿费用。祖父母根据家庭关系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种情况更符合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的要求。”
“无故管理”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以避免损失的法律事实。根据《女婿已经三个月没给生活费了,我还该不该继续给他带儿子》第93条,如果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来管理或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受益人有权支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应无理由管辖。根据法律,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他们的法律义务,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他们仍应依法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时,他们的祖父母就没有法律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孙辈。结合本案,艾开山和有法律义务支持关,而关宋和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支持关。关嵩及其妻子对其孙子关的照顾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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