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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电动自行车:你应当知道的法律禁忌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13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优点。目前,许多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然而,许多人不知道驾驶电动自行车法律禁忌。

            驾驶资格有限制

            [案例]2016年5月9日上午,因为家里有客人,难离开,送他13岁儿子小红去上学。随着上课时间的临近,沈丽萍允许通常骑电动自行车的小红自己开车去。没想到,一位老人在路上被撞倒受伤。

            沈丽萍不能接受的,尽管老人过了马路,交警部门仍然以萧红不具备驾驶资格为由,认定萧红对事故负有主责任,法院还让监护人沈丽萍承担60%的损失。

            [评论]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该受到资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遵守以下规定:(1)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后驾驶;(四)转弯前应减速,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急转弯,超越前车不得妨碍被超越车的行驶;(五)不得牵引、攀爬车辆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用手摘下手柄或手持物;(六)不得帮助身体平行、互相追逐或缠绕竞跑;(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2人以上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和三轮车不得配备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行车速度禁超标

            [案例]2016年6月17日,刘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自行车时,看到马路相对开阔,视野也比较。此外,他很匆忙,因此他不由自主地加快了速度。不料,他超车时与李某相撞,李某当时正朝同一方向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打开转向灯,导致李某严重受伤。

            刘不明白的是,当李某明显违章,其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为20公里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理由是车速超过15公里.

            [点评]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是禁止超速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从一点来看,刘在20公里/小时的非机动车道上骑车显然与此相反。

            同时,该法第57条和第59条也分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在道路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没有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119条第(4)项指出:“‘非机动车’是指由人或动物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由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速度、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车辆。”

            横过车道应推行

            [案]2016年7月14日上午,14:32,海明英在斑马线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穿越与机动车车道垂直的街道时,不小心与高速迎面而来的朱相撞,造成朱左腿骨折,住院24天,各种损失超过6万元。

            海明英认为如果朱能注意路况,就不会有交通事故,尤其是绿灯亮的时候过了斑马线。然而,交警部门认定她对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法院还要求海明英赔偿朱损失的一半

            [评论]警察局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没有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在路段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穿越高速公路时,应下车携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或者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者使用人行横道设施不方便,在认安全后直接通过。因占用非机动车道而不能在自己车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在封闭路段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快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应该减速并让路。”

            也就是说,在马路上和马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有相应的规则。海明英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她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搭乘人员有要求

            [案例]2016年9月14日上午,邱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16岁的女儿(没有安全座椅)过马路时,遇到行人郭某,她突然停车。虽然避免了与郭某的碰撞,但由于惯性,其女儿落地后当场死亡。

            "这次事故完全是朱某造成的,显然郭某是主要过错。为什么交警部门要我负主要责任,而法院也决定由我承担80%的损失?”直到法院作出判决,邱对还是充满了疑虑。

            [点评]邱违反了载人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对载人电动自行车的明确限制,但是所有的省、市和自治区被授权实施地方立法。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有相应的限制性要求。例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55条规定:“骑自行车的成年人可以将孩子放在固定的座位上,但12岁以上的人不可以。”《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1条规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允许携带12岁以下的儿童。那些携带学龄前儿童的人应该使用安全座椅。”《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5条规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只允许运载一个12岁以下的人。携带学龄前儿童的人应该使用安全座椅。”《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仅限于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携带学龄前儿童的人应该使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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