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单位需对生育津贴进行补差?
何女士,
□[db:标签]情简介
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产假前月薪25000元。在领取生育津贴时,社保中心告诉她,由于公司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何女士在休产假和晚育假期间只能享受每月7500元的生育津贴。在与单位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何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补足差额。
□本案焦点女士
他认为公司应该补足25000元和7500元之间的差额。
单位认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如被录用妇女生育或流产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300%以上,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但是,上一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因此没有弥补差额的问题。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单位应补足何女士的月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律师点评女士
产假管理一直是雇主假期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产假管理不断挑战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能力。事实上,就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天数而言,中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将享受42天的产假。第《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号法律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于依法生育的夫妇,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产假,男子可为其配偶享受10天陪产假。产假享有与产假同等的待遇,配偶在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其中,产假和陪产假不包括法定假日。
众所周知,女性雇员在产假期间有权获得产妇津贴。然而,尽管众所周知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但雇主仍然需要知道一些小细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因此,该市女性雇员的生育津贴也从基于支付基数的每月生育津贴改为就业妇女的每月生育津贴标准,即妇女分娩或流产当月雇主最后一年的雇员平均月工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支付;如果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将按60%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30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需要企业弥补差异。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女性雇员的工资
为进一步确保生育的女职工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任虎社府发(2016)22号》规定:(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应连续缴纳12个月或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二)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生育和流产当月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缴费月数\u 12后的收入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和流产当月提前支付。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支付已缴费用。(何永强)
哪些情况单位需对生育津贴进行补差?:http://zhongtainews.com/falv/4593.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未足额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处罚?
- 下一篇: 社保缴纳藏着6大陷阱,很多人第1条就中枪!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