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无人承担为啥全楼赔?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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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安徽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坠物案。除首层外,事件涉及的建筑绿地伊顿大厦南区28号楼1单元32层96户共176名业主,以及深圳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绿地集团开发公司芜湖物业有限公司均为被告。受害人诉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同时判处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杭州日报)
▌事件回顾:高空坠物,骑车人被砸身亡
去年10月4日,一个高空坠物在芜湖绿地伊顿大厦商业街造成死亡。当时,救援人员证实,被砸碎的人没有生命迹象,不幸死亡。法医到达后,现场进行了调查。在确认从空中落下的物体造成死亡后,案件被移交给管辖区的刑事警察大队进行调查。这起事件的建筑是该社区的第28栋建筑。楼下是一排前厅,楼上住着人。事故现场位于28号楼第一单元前,除一楼外,共有96户共32层。
事件发生后,警方一直在寻找“扔砖头的神秘人”。芜湖警方专门发出了“悬赏通知”。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 00,一名男子在经过我们辖区内伊顿大厦28栋1单元前室时,被从空中落下的砖头击中头部。他现在正在从群众中收集相关线索,并向核实真相后能够提供线索的群众给予现金奖励。
在房产的配合下,警方花了几个月挨家挨户地调查,但找不到肇事者是哪个家庭……
受害者的家人找不到肇事者,所以他们不得不起诉28号楼1单元(一楼除外)的96个家庭、住宅物业和开发商作为被告。此案于7月25日在芜湖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
一旦做出这样的判断,社会上就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判决不公平,因为要求没有侵权的“无辜群众”共同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有人说,由于“人道主义”,损失应该由面对同一方的家庭分担,这可能侵犯权利。在这方面,“公平”和“坐在一起”已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释法: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如果从建筑物上投掷物体或从建筑物上掉落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了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应予以赔偿。
根据该条例,如果同一建筑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他不是侵权人,他将共同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责任。因此,他们将所有96个家庭和176人送上法庭。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架和悬挂物会脱落并对他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张景胜认为,所有者、管理者或用户控制设施,如建筑物及其架子和悬挂物。一般来说,这些设施或物体的脱落与脱落与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在管理和维护方面的失误密切相关。
此外,被侵权方通常不知道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架子和悬挂物的管理和维护,因此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
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来说不公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科学合理的。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旦此类案件发生,受害人会选择向警方报案,因为很难确定实际的侵权人,而公安机关可能会失去办案热情,被动地处理此类案件,考虑到法律中对损失分配的赔偿规定。
因为高空投掷物体不仅涉及民事赔偿,而且可能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的调查更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赔偿条款的存在可能会让潜在的罪犯逍遥法外,这也是现实中的一个实际缺陷。对此,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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