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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消费中“欺诈”那些事儿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13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

            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用汽车越来越普及,汽车消费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总量将达到2.9亿辆,其中322万辆将在上海,每月将1万辆汽车投入私人使用。

            作为上海主的对外交通枢纽,随着外来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闵行区汽车销售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据了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比2014年增加67%。其中,机动车销售合同纠纷中的“欺诈”问题日益突出,引起消费者和企业的广泛关注。最近,笔者走访了辖区内有多家4S商店的新虹桥法院和闵行法院七宝法院。通过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一些典型案例,笔者探讨了汽车消费中的“欺诈”。

            旧车新卖vs行业行规

            四年前,陈先生去闵行区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宝马X5。由于当时没有这种型号的新车,汽车销售公司答应陈先生从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新车。当日,陈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及配套费用共计94万元。天后,汽车销售公司通知陈先生,该车已从苏州一家公司转移过来,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服务合同。几天后,陈先生从汽车销售公司取车,并从苏州公司取发票。

            2015年7月,陈先生在维修保养车辆时,突然得知购买时间不到两年的车辆两年保修期已满。陈先生感到困惑。经过多次调查,陈先生发现2013年有两个维修记录。因此,陈先生认为他买的宝马不新车,而是二手车。两家公司在没有告知他事实的情况下出售了汽车,这构成了销售欺诈,他向法院起诉了这两家公司。

            被告和公司认为原告发现的两份维修记录是车辆出厂前的两次售前准备。这是汽车行业的规定,原告出售的车辆只有15公里长。他们卖给原告的车辆实是新车。因此,原告声称该车是二手车,不符合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新车交付给买方之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测试程序的性质相当于汽车制造商在汽车组装过程中的行为。最后,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合同定金的10%,决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向原告陈先生支付9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在车辆检测过程中,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规范。本案中,苏州公司作为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在检查车辆时对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适当的操作,符合当前市场惯例。该操作对车辆的外观、性能和使用功能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当陈先生拿起汽车时,他还是一辆只有15公里的新车。此外,尽管汽车销售公司在向陈先生出售汽车时没有告知陈先生有关检查和纠正的情况,陈先生的权益没有受到根本侵犯,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6款”vs“最新款”

            2016年3月,季先生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2016长安怡东轿车。当他拿起汽车时,他发现交付的汽车是2015年的。事后,季先生了解到,2016年长安一栋的车直到2016年7月才售出,所以他购买的车不可能是2016年的。更多

            在审理该案后,法院最终没有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并决定驳回季先生的所有索赔。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吉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及车辆交付日期,吉先生无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明知2016年新车上市而故意欺骗吉先生达成购买2015年车辆的协议。此外,汽车销售公司实际交付的车辆也是在2016年生产的,它们是当时交付的最新型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2016款车型当然不能指向后面列出的新车型。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并决定驳回季先生的诉讼。

            百万豪车vs假冒配件

            几年前,宋女士花了107万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保时捷3.0T卡宴。车辆交付一年后,宋女士在4S保时捷店修理汽车时,工作人员告诉她,盾徽轮毂罩、侧踏板、运动型排气管等。这辆车不是原厂制造的。开了一年多的车,我车上的一些配件是假的?宋女士非常生气。她多次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因此,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被判欺诈并赔偿自己。

            被告认为宋女士买车超过一年后再询问车上所谓的配件是否为原装或提出其他车辆缺陷是不可接受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陈述的配件是她自己提供的。被告表示,他是一家小型销售公司,没有能力和场地添加和更换配件。当时,他按照约定交付了一辆崭新的汽车。事故发生前,原告进行了几次维护,但他没有发现附件有任何问题。难以置信的是,他只是在事故后才发现的。

            经审理,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应根据车辆相应部件的价格向原告宋女士支付超过28万元的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宋女士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添加到车辆上的附件是由保时捷生产的还是由保时捷授权的制造商生产的。因此,对于她来说,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发现附件不是由原始制造商生产的是常识。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车辆。现在被告既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有争议的零部件是由保时捷公司的原厂或保时捷公司授权的公司生产和安装的,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有争议的零部件不是由保时捷公司的原厂生产的,而是根据合同以全新车辆的价格向原告实际销售有争议的车辆,应视为被告在销售中有欺诈行为。

            ■法官提示

            消费者如何避免被欺诈

            作为消费者,在日常汽车消费中应该注意什么?如何避免被欺骗?对此,提交人采访了闵行区法院新虹桥法院院长杨建勇。

            杨建勇说,首先,有必要仔细选择贸易伙伴。机动车销售合同的标的金额往往比较大,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需要仔细筛选,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在选择交易对手时,操作者的资格和性质需要明确。一般来说,可以通过阅读企业的营业执照来识别。机动车制造商授权的4S店的经营范围栏将明确标明销售某一品牌的机动车,而其他综合商店或二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仅包含“销售家用九座以下公交车”等字样。特定品牌的授权不会出现。此外,授权的4S店永远不会有不同品牌的混合销售的汽车。然而,多品牌汽车的混合销售往往发生在二级经销商商店,这应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此外,消费者在车辆交付和检查过程中需要更加警惕。外观、风格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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