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能否获经济补偿?
经过劳动仲裁和法庭审理,汽车修理工最终得到了13万多元的赔偿,中国劳工网记者杨兆奎
Company因经济效益不佳对该员工进行了安置。然而,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该雇员被迫签署一项协议,自愿终止该雇员勉强签署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最近,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该不该签?
申请仲裁被认定系主动离职
2016年5月1日和4日之后,S店发布通知称,由于生意不景气,该店将整体“打包出售”,并要求刘军和其他员工签署协议。协议涉及三方,一方是刘军所在的4S店(甲方),另一方是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乙方),另一方是刘军等工人(丙方)。
记者看到该协议的大致内容是:“鉴于甲方经营环境极其困难,公司多年来亏损巨大,难以维持正常经营。为保证员工的稳定就业,双方将从2016年5月1日起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在所有员工享有同等地位和待遇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和丙方将签署三方协议,并同意丙方自愿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5月5日起,双方的所有劳动关系将立即终止。乙方和丙方应自2016年5月5日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张志友,北京志诚农民工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的律师,看了协议书后,建议刘军和其他工人对公司提出一些修改,但是商店4S拒绝修改。张律师表示,签约存在员工主动辞职的风险,但不签约则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店内不同意变更内容,最好签字。
诉至法院,获赔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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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听证会上,4S店的律师提出,根据“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员工本人提出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律师指出,“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劳动者本人的辞职,而只能理解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不得强制。
关于双份工资的问题,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包括刘军在内的工人的劳动合同终止期尚未到期。但张律师通过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详细审查,发现劳动合同期限有明显变更。实际终止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因此,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S店将支付双倍工资。
2016年10月,仲裁委员会裁定刘军自愿辞职,并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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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福茂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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