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终于有人把“医疗期”讲清楚了!
医疗期间是人力资源和法律工作者容易理解的偏差问题。意见越多,他们就越困惑。劳动法专业律师李迎春总结分析了医疗期间的7个典型问题。看看这篇文章,你就会明白什么是医疗周期。
▌1、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是解雇保护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限不是指工人需要治疗的时期,而是指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你看,这是一个“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期限”事实上,在这里不能取消的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取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的,也可以予以辞退。
▌2、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不是治疗的长度,而是医疗的长度。医疗期间的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待遇:(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待遇;五年多来,是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为十二个月;15至20年18个月;20年或更长时间是24个月。注:这是中国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法。上海的算法不同。
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采用以下方法:医疗期间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每工作满一年,医疗周期将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延长其医疗期限。延长的医疗期间应由雇主和雇员具体商定,但延长的医疗期间和前条规定的医疗期间的总和不得少于24个月。但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限有特别约定,且约定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以约定为准。
▌3、合同期限内员工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
这是人力资源部门和许多法律从业者的常见误解。原因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医疗周期。如前所述,医疗期间不是雇员可以休假的天数,而是雇主不得终止合同的期间。如果员工的实际停工治疗时间在规定的累计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在累计期限内不得启动雇主的合同终止程序,这相当于员工的安全,以不适当但可以理解的方式理解,且医疗期限已被清除。今后,当员工因伤病需要停止工作时,医疗周期应在另一个周期内再次累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如果医疗期为3个月,则计算6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六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应该
▌4、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员工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才患病,累计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医疗期满之日起终止。 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于不需要停止工作和休息治疗的人员,只要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5、五、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该国大多数地区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区有地方法规,比如深圳。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上海实践:1。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支付工资的60%;2、连续服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3、连续服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4、连续服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5、连续服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算。
▌6、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24个月吗?
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5年第236号)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工人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限。你怎么理解“24个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最少24个月:江苏规定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无论工龄长短,都应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江苏一案在2013年第6期刊登,判决书摘要如下:“患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难以治疗的职工,享受24个月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诉讼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规定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照劳动部479号文件执行,不能理解为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
▌7、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龄,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不治之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的条件不同。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医疗补贴只有在评定为5-10级时才能享受。
▌那么,医疗期又如何计算呢?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对于超过5年的人,是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在单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9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为18个月;20年或更长时间是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为3个月的,计算6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24个月,计算30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
第五条在医疗期间,企业员工的病假工资、医疗救助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因非因工负伤致残,患医生或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间医疗终止,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并享受退休和辞职待遇。医疗期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得解除。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非因工致残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被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现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并享受退休和辞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后仍未康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1994)第479号,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后,部分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最长医疗时间为24个月。由于时间太短,限制相对较死,在实际实施中会遇到一些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间,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间的起止时间。经研究,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医疗期间的计算应从病假的第一天开始,并累计计算。例如,如果有权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雇员从1995年3月5日开始休第一次病假,则雇员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积的三个月病假应视为医疗期满。等等。
2。病假期间,包括公共假日、假日和法定假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一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限。
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
今天,终于有人把“医疗期”讲清楚了!:http://zhongtainews.com/falv/4637.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秋季干眼症频发!应该如何护理?
- 下一篇: 检察官:刑案之“取保候审”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