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 能否成为毁约的理由?
近年[db:标签],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签约后毁约现象普遍。违约的原因也很巧妙。最近,在签署了房屋销售合同后,陈某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理由是他的妻子不同意。买方将其告上法庭,吴中法院审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签了合同卖方反悔
2016年2月,回和他的妻子看中了的一栋房子。经过协商,他们通过中介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总价为105万元。合同规定,如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当如实赔偿。根据合同,惠夫妇向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然而,没过多久,陈某就退出了,说他的妻子不同意卖掉房子,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会让一对夫妇担心。绝望中,一对夫妇不得不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终止房屋销售合同。陈某支付了210,000元罚款并退还了押金。
陈某说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签了共有人和他们配偶的签名。然而,他的妻子在得知后反对出售房子,并说她不会卖掉房子。
意图涨价遭拒
一家为诉讼相关房屋销售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证实,事实上在同意出售房屋前也曾要求惠夫妇增加10万元,但惠夫妇不同意,导致交易失败。最初,陈某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并不是他的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子,而是他打算提高价格,并拒绝在未经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违约金
吴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的,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明确约定违约金按该房屋成交价格的20%确定。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当时苏州市场存量房交易价格的上涨行情、违约金的处罚作用以及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行情波动下对诚信交易的违约责任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被告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经收取的10万元定金也应返还给原告。最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被裁定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退还定金10万元。陈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打算提价,未经买方同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利于稳定交易,构成违约。法官提醒每个人,任何交易都应该基于诚信。房屋买卖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有关各方在缔结协议的过程中应该小心谨慎。如果买卖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最好夫妻双方都参与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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