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房屋还可以继续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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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奶奶和他的妻子赵爷爷相爱了。他们都是中年丧偶者。他们独自抚养他们的孩子。2007年,他们被介绍给彼此,并有类似的经历。他们很快就在一起了。
由于双方都有子女和某些财产,他们达成了婚前协议:双方的原有财产(包括房地产)由其子女继承。后来,赵爷爷拆了一栋房子,他用这笔钱在天通苑的一楼买了一栋房子。他写了他儿子赵的名字,但房子被老两口住了。
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两个家庭经常来往,相处得很好。事情发生在今年三月,赵爷爷因病去世。
赵爷爷去世后,徐奶奶仍住在原来的房子里。最近,赵要求徐奶奶搬出原来的房子。然而,徐奶奶却认为赵爷爷是突然去世的,所以才留给她这套房子。她也有一定的继承权。至少她能活一百年。双方争执不下,不想上法庭,所以他们去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归双方所有、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徐奶奶和赵爷爷在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认定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财产,包括住房,属于对方,应遵守协议的规定。另外,徐奶奶现在住的房子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的,是赵某的合法财产。因此,徐的奶奶并没有房子的部分所有权,更不用说继承权了。
徐奶奶再婚前有自己的房产,她的孩子也有自己的房子。虽然子女的财产不归徐奶奶所有,但作为徐奶奶的法定赡养人,其子女有义务赡养徐奶奶,包括为其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设施。此外,徐奶奶与赵爷爷复婚时,孩子都是成年人。他们与徐奶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抚养徐奶奶的法律义务。
对于赵某,工作人员也希望赵某能做出一些让步,给徐奶奶足够的时间来换房子和适应环境,考虑到她的情况和两家人十多年的感情。最后,赵表示愿意给徐奶奶更多的时间住在房子里,直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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