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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前半生》:有钱就一定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错错错!!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15日

            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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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由马一立主演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在网上引起了很多关注。在第13集,马一立饰演的罗子君为了重获平儿的抚养权,提出了一个令许人关注的法律问题。当夫妻离婚时,如果监护权问题不能协商,尽管据说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它可以给予任何人,法院必须总是根据某些规则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的一般原则是“经济实力强就一定能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当然,在法院作出判决时,一原则应根据许多具情况来衡量。

            原告《丢丢的故事》与被告吕布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5月育一女。吕布常年在国外工作,工作相对稳定。他婚前的个人财产超过10万元。“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婚后,这对夫妇越来越少分开,他们的感情逐渐疏远。2011年6月,《丢丢的故事》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求孩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吕布同意离婚,但坚持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不能要求丢辛支付赡养费。

            原告《丢丢的故事》与被告吕布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5月育有一女。吕布常年在国外工作,工作相对稳定。他婚前的个人财产超过10万元。婚后,这对夫妇越来越少分开,他们的感情逐渐疏远。2011年6月,《丢丢的故事》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吕布同意离婚,但坚持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不能要求丢辛支付赡养费。

            接下来,我们看一则案例:

            由于人分居多年,原告《丢丢的故事》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然而,合议庭对子女监护权的定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

            貂蝉因为身体原因,时常没有正当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

            由于两人分居多年,原告《丢丢的故事》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然而,合议庭对子女监护权的确定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

            【分歧】

            由于两人分居多年,原告《丢丢的故事》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然而,合议庭对子女监护权的确定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

            由于两人分居多年,原告《丢丢的故事》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然而,合议庭对子女监护权的确定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

            虽然本案中原告的收入比被告少多,但高收入是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因素。此外,关于子女抚养,这是参照父母双方的共同收入假设的。即使原告直接抚养孩子,被告当然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经济上与他的收入成比例。孩子们长大后应该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支持他们的人,由于监护权的归属,在经济支持上应该没有区别。

            第一种观点,小孩一直由原告貂蝉亲手抚养,在感情上与貂蝉更亲近,貂蝉对小孩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如果单纯的以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小孩的抚养权,无直接法定依据,小孩应判予原告貂蝉抚养为宜。

            由于两人分居多年,原告《丢丢的故事》于2010年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然而,合议庭对子女监护权的确定提出了以下两种观点。

            (2)居住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因为他们的居住时间较长;

            (3)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

            (4)有生命的子女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

            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国外工作,对孩子的感情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原告发现孩子与原告生活了五年,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对孩子的习惯和爱有了更好的理解。此外,被告常年在国外工作,没有更好的条件来照顾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理解为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况,即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我

            有些人认为,如果他们在离婚期间不能获得子女的监护权,他们将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和管理权,并认为子女不是他们自己的。这个想法完全错误。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孩子和照顾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母一方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维护孩子的权利,甚至要求改变监护权。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相关法律

            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合与他们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而抚养他们的条件不够。

            (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们不能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儿童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则可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居住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因为他们的居住时间较长;

            (3)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他们的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有任何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①来自:中国法院网,作者: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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