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全明白了)
author[db:标签]Wu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授权该律师事务所出版,未经授权的改编、翻印均属侵权,将追究法律责任!
实际上,当双方在财产所有权上发生争执时,一方(尤其是妇女)要求丈夫和妻子同意与子女共同拥有财产,以保护子女的利益。
为了尽快离婚,另一方经常做出妥协,同意将一定的财产转让给孩子。
在成功离婚后,一些人开始考虑孩子的房子,试图收回或不将所有权转移给孩子。
碰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房屋转让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
这给了这些人一个机会。首先,他以将房子给孩子的承诺为诱饵,诱使对方同意离婚,并立即行使了他的撤销权。结果,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孩子和父母上法庭的闹剧。这种论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赠予。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予协议,即使是赠予协议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予。一旦离婚的已实现,赠予也不能撤销。
上了法庭,任何人拒绝接受它。
无论如何,渣是有原因的,怨恨也是有原因的。
如果你长期从事婚姻和家庭事务,你应该能够理解为什么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协议,即财产属于孩子。
如果你没有把房子给孩子们,谁会同意离婚?它一定是把另一边拖死了!
这是离婚的代价!
礼品合同可以任意撤销的原因是它是一个单一的服务合同。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一方付费,另一方纯盈利的合同。
离婚协议是一方合同吗?显然不是!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号民事问答信箱指出:
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不要求受赠人为此支付任何价款或承担任何义务。就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在实践中,受赠人很少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接受赠与。换句话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捐赠并不构成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协议,也不构成赠与合同。由于不构成赠与合同,赠与人一般不可能根据合同法撤销赠与合同。这是捐赠人履行承诺,以换取另一方同意同意离婚。
▌最高法民一庭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当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撤销权。一些当事人同意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进行离婚登记。或许额外的条件是免费将房产捐赠给他们的孩子。男女双方以离婚为由将夫妇的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可以被视为一种带有商定离婚条件的礼物。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撤销赠与来达到离婚和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不仅给子女或前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反而从不诚实中受益。
可以看出,最高法律权威也认为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协议不能任意撤销。
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仍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导致许多不诚实的行为,进一步破坏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
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不要为了保存这份努力而给自己带来隐患!
在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子女受赠人的角色起诉,避免将案由变成赠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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