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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20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律咨询和案件处理过程,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子能赢?被逮捕人能被释放吗?能救你的命吗?”如果你不能给出一个明的答案,他们会失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问题,律师们认为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作出详细的阐述,因为在中国的国情下,这不一个简单的问题,相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什么是“胜诉”?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胜诉意味着被代表的一方的利益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如提出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如提出违约金,法院命令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等。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和“诉讼策略”与“胜诉”关系最为密切。

            证据

            证据收集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当事人最误解的是,他们可以找几个人签名,写一份材料作为证据。事实上,这种证人的证词往往缺乏真实的依据,因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因而不被法庭接受。对于原告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普通离婚案件,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找到自己的亲友来证明对方的道德品质如何不,这就忽略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对方的律师反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你自己是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果自然就比较弱。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更值得当事人咨询律师。例如,一旦监护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进行调解,以说服一方通过调解结案。然而,如果一方接受这样的计划,这通常意味着难实现他的上诉权,因为很难证明另一方在未来的生活中虐待了儿童。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暂时撤回诉讼,它保留上诉的权利,并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可以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战略思维的形成和修正往往包含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以收债案件为例,我经常从调查外围信息入手,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我将分析债务人的弱点在哪里。他最害怕的压力是直接诉讼的威慑力量?还是把律师的信寄给他的单位或亲戚更令人生畏?所有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断变化和修正,直到制定出一个最佳方案。

            打赢官司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律师能做的就像时装设计师根据客户提供的“布料”裁剪出最合适的衣服。这需要技能和经验作为支持,也需要客户提供好的“布料”,即证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明确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不当承诺。

            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即逝。

            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律师不允许向他们的委托人承诺案件的判决。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某些判决时,应向委托人表明所作的判决是个人意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不适当的陈述或虚假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上述文件主要是由于诉讼的结果,受种因素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审判委员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此外,双方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对他们有利的事情,淡化对他们不利的事情,甚至不提此事。也可能仅限于双方对争议法律性质的误解。但是,这些事先不清楚的事实会从审判开始,或者错误地认为,这些清楚的事实会随着其他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改变。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会问,既然有这么多可变因素,决策权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为什么不进行“关系”操作,直接与司法人员打交道?这不是一劳永逸吗?这也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天真想法,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聪明。就利益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接受贿赂的司法人员总是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此外,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As 《刑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关系”操作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事件发生,律师也将面临失去工作、定罪和处罚的风险,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将再次被清算。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常见。因此,可以看出,律师的“关系”操作无疑是解渴、失去妻子和收拢军队的一种方式。

            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当然,一些律师也因此被调查欺诈。前广东律师马克登和甘肃律师王英文因“谈恋爱”诈骗双双入狱。

            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黄连、自讨苦吃。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委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来看,律师提供的只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因为这是一种服务,所以存在一个难的问题,即每个人都很难适应。服务是否周到和令人满意有时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这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看法。就像在吃饭一样,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食物是否美味,那是绿色的蔬和胡萝卜,各有各的爱。

            此外,我们的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制定中前瞻性设计缺陷的存在、争议或缺失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议的重要原因。公开声明由公开证明,公开声明由公开证明,公开声明也是律师无法确保诉讼结果的关键。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一、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如果你是法律专业的或者熟悉法律程序,雇佣律师没有多大用处。因为你可能知道律师知道什么;即使你不理解其中的一些,如果你在网上搜索并花更多时间学习,你也会理解它们。但是,如果你不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你需要自己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当前的诉讼,你需要计算在这样的时间学习法律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在你熟悉的行业学习所能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你的成长或未来更有帮助?我没有说实话,只是形象地把它比作海里的指示灯。在茫茫大海中航行,充满了暗礁、激流和巨浪,有效规避风险是到达彼岸的关键。在危机和困惑的情况下,有一盏明亮的指示灯引导你安全通过危险的海滩。你认为这重要吗?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法律诉讼中,傻瓜都知道在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比在不同的法院受理要好。如果案件在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被接受,并且你提交了一个答复,那么你同意在一个不同的法院接受案件,并且不同的法院变得有管辖权。但是,如果你咨询律师,律师肯定会告诉你你不能提交答复,你应该首先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最后案件将移交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你认为值得一试吗

            所以,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保证办案结果。

            二、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在这方面,有关各方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律师的辛勤工作。如果我们不顾基本事实,盲目追求成功的结果,对律师处理案件的方式视而不见,我们就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要求退款,甚至互相攻击,互相伤害。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的选择可能是不聘请律师,顺其自然。

            总而言之,当你听到“包赢”这个词时,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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