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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要加班费,四点常识你知道吗?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20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据用人单位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在司法实践,因加班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发生,“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决我败诉,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近日,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对“加班”和“加班费”问题进行了解释。

            “值班”不同于“加班”,依据值班事实主张加班费,无法获支持

            朱晓于2007年11月加入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接待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了正常工作,物业公司还安排朱晓每月上次夜班。朱晓于2015年9月离职。之后,他要求物业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支付加班费。法院发现,尽管物业公司安排朱晓每月上两次夜班,该公司提供了一个夜班值班室,值班室里有床位。夜班的任务接电话和处理紧急事件,物业公司已经在月薪中支付了税费。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朱晓的夜班是“值班的”。朱晓要求物业公司为此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朱晓的加班索赔。

            法官释法:

            “职责”不同于“加班”。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承担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值班任务,但如果劳动者能够在值班期间休息,法院一般不支持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要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工人不能获得加班费,但他们可以要求雇主根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合同等支付相应的待遇。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小张于2010年9月加入一家商场,担任销售员。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八小时。小张于2014年7月离职,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该店被要求支付工作日延迟加班3万元。在诉讼中,小张主张在工作期间每天下班后清点库存。由于商店规模大,库存时间通常超过一个小时,但商店没有支付加班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店称虽然进行了盘点,但盘点在8小时内完成,没有安排小张加班。经过进一步询问,小张表示,除了家人的证词和出租车记录外,他无法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该店安排了加班。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任职期间加班,判决驳回了小张的加班费索赔。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第1款规定,要求加班费的工人应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加班的工人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实安排了加班。如果劳动者不能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劳动者增强证据保全意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存有特殊规定

            小芳于2008年1月加入一家物业公司,负责检查配电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意实行全面的岗位工时制度。肖芳于2015年10月辞职,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物业公司被要求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肖芳任职期间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公司的配电岗位已通过综合工时制度(年轮)审批。由于轮班工作,小方在星期六和法定假日确实有工作条件,但经过核算,小方在非法定假日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小芳要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合理

            法官释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虽然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工人可以在休息日工作,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申请不能得到支持,但工人可以依法要求加班工资。

            核算加班费的工资计算基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小李于2015年1月加入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意月薪4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此外,劳动合同规定加班工资应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小李于2016年1月离职,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按照4000元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加班费。在诉讼中,公司认为应根据双方协议执行。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加班工资,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该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加班费差额。

            法官释法: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根据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和报酬确定。在实践中,一些雇主和工人同意使用工人月薪的一部分,如“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本协议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劳工要求加班费的差额,并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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