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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案底”,不能从事的21类工作!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29日

            法律小常识

            Legal Home Comprehensive,转载请[db:标签]明出处和公开身份,侵权将被起诉

            意外侵权将受到处罚,我们经常担心是否会留下记录。对于那些被拘留或犯刑事罪人,非法记录将保存在公安机关,大家所说的犯罪记录。那么“犯罪记录”对一个人的生活大影响?请看下面!

            我们常说的“案底”指的是个人的犯罪记录,准的说应该称之为前科。生活常见的行为就是拘留,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拘留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为3 7天,对严重犯罪嫌疑人可延长至37天。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将进行侦察。如果它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就应该把嫌疑犯押送到检察院逮捕。但是,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宣告无罪。无罪释放的当事人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另外。行政拘留实际上是对已经被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某种行为的处罚。因此,犯罪记录肯定会留下,也就是说,它会记录在档案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故意违反司法程序扰乱治安者的一种处罚。它受到被司法拘留者政治审查的影响。

            有“案底”会影响找工作吗?

            目前,我国没有消犯罪记录的制度,因此这些记录将伴随当事人一生。然而,上述犯罪记录不向任何人开放。司法机关或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报经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公开备案。不向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即使有行政拘留的记录,也不会对未来生活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犯罪记录将被长期保存(60年),这是不能消除的。

            但,有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21类工作!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犯罪记录的档案记录,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保存。法律严格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从事下列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担任法官: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

            (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被依法处罚、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订)

            4。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撤销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订)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修正案)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5年修订)

            第十五条拍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年以上;

            (3)良的行为。

            被开除公职或拍卖人资格证书被吊销未满五年,或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人。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超过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自被辞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终身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修订)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5年修订)

            (1)因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或者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4修正案)

            第1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第1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年修订)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认证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自被辞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终身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4年修订)

            0103010:

            第1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0103010: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被开除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辞退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准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的,由授予资格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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