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好婚宴后违约酒店损失谁担责?
今年5[db:标签]1日,朱的儿子结婚了。朱(音)和曹(音)是县城一家酒店的老板,他们以1888元的价格预订了50张中国宴席,并在4月底支付了5000元的订金。然而,5月1日中午10点左右,在饭店等候的曹仍未见到朱。酒已备齐,曹便叫朱来问其所以然。朱在电话中说:“我要拿5000元押金作为补偿。”!因为另一家酒店的老板肖欠我10万元,我就指望他来办喜事了!曹某听后非常生气,说:“这5000元存款够我赔吗?”朱某却没有理会,挂了电话。
中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规定,从表面上看,朱某并不需要因为放弃5000元押金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方面,《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指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讲诚信,信守承诺,诚实守信,不欺诈。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他们不应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持双方利益和双方及社会利益的平衡。朱某原本将儿子的婚宴预定在曹某的酒店,但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婚宴改在另一家酒店,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朱和曹达成订餐协议时,他们就已经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朱没有去应酬。虽然这一事件是有原因的,但这并不是一种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情况,而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朱与曹协商,除了5000元定金外,朱还向曹支付了10000元作为违约金。
(作者: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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