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能否将其撤职?
[db:标签]论同志:
在我与一家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我同意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从事协助总经理管理工作,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半个月前,我因为拖欠他人200万元,法院判决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债务,被法院列入不诚信执法者名单。得知此事后,公司几天前决定解雇我。至于我是否愿意继续在公司的其他工作岗位上工作,由我决定。在我看来,法院宣布违约者被执行和履行劳动合同是两码事。公司单方面撤销我的职位,改变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如果法院包括失去信任的人,单位是否有权撤销我的职务?
Readers王小源
王小源Readers: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在法律环境下,工人可能被列入不诚实的执法者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给予信用处罚: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秩序限制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其他人。”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雇你。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即只要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管是劳动者还是其他人,都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由中央政府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SASA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签署,在《信用处罚范围》中进一步指出了对不诚实者的处罚范围:“一是禁止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二是实施其他信用处罚,包括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仅仅因为你被法院列为不诚实的人而被处决,你就不适合在基金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公司被解雇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报纸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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