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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的正确打开方式

            admin admin 2020年06月15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日常生活,我们不可避免地面对“借钱”,要么借钱给别人,要么向别人借钱。然而,由于熟人社会缺乏思维习惯和法律观念,许人无法掌握正的借钱方式。他们极其宽容,在贷款和借款时容易面临法律风险,导致无法收回的欠款和亲友被撕裂的局面。海淀法院上地庭法官许通过几个案例介绍了借款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强化法律观念,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一:

            小吴和小王姻亲关系。小王为了生活需要向小王借了180,400元。小吴向小王支付了几笔款项,小王答应在经济状况转后归还笔钱。小吴催了几次,小王还没还。小吴现起诉法院,要求小王偿还贷款18.0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小王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不承认双方的贷款关系。他声称,上述款项用于装修房子,供双方子女结婚和购买。庭审中,肖武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肖旺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款转交给房地产公司的证明、购房合同、装修文件等材料。审判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吴的所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具有实践特征。贷款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应当对贷款协议是否成立、贷款内容以及款项是否已交付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付款交付证明,未提交贷款协议证明。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贷款关系,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基于证据的高概率标准,综合被告提出的辩护项目和证据,被告的陈述更有说服力。目前,原告仅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的主张是不充分的。

            总而言之,当在生活中借钱的时候,即使你面对的是朋友和亲戚,你也必须保留相应的贷款协议凭证,通常被称为“借项通知单”。在签发借据时,应注意相关细节,这些细节决定了对其权利的保护。在制作借方票据时,最好标明贷款的目的,以防止借款人暗示贷款是一笔赌债或其他奇怪的原因。必须写下贷方的全名。不要写昵称、缩写、英文名等。它必须与身份证一致。贷款金额必须资本化,借款人应小心修改金额。逾期利息不同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所以应该单独写。银行转让贷款的,应当保留转让凭证。如果是现金交割,借款人必须出具收据。当然,建议银行转账。否则,实际交付是否会增加诉讼中的权利保护成本。

            案例二:

            严先生和李先生是朋友。2015年3月,李先生向严先生借款进行业务周转。侯燕先生将19.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李先生。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于当年4月9日前偿还贷款。还款期届满后,李先生未能按期还款。同年4月28日,李先生出具借据,称:我今天仅向严先生借款20万元。我将身份证抵押给严先生,预计2015年5月8日前还清。同年5月19日,李青先生再次向严先生承诺,将于5月21日返还欠先生的20万元。如果16箱面膜(暂时)无法偿还债务,这笔钱将在五天内收回。注意:今天的利息是20%。还款期限届满时,李先生尚未偿还贷款。因此,严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李先生执行命令

            [法官解释]:

            《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利息不提前从本金中扣。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贷款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贷款本金应为191,000元。《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已约定但逾期利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高于法律,原告依法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其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三:

            2014年1月11日,白先生向丁先生借款5万元。双方同意在3个月内偿还贷款,并口头同意计息。还款期届满后,白先生未偿还贷款及利息。因此,丁先生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贷款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他已经向原告偿还了11,000元,双方在贷款期间未就利息达成一致。原告声称11,000元是与被告做生意所支付的货款。经审理,法院裁定被告偿还了39,000元贷款,不支持原告的利息索赔。

            [法官解释]: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未支付利息。原告声称,双方口头同意了3%的月利率,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应该确定双方在贷款期间没有就利率达成一致。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文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丁先生在确认收到白先生11,000元的款项的基础上,声称6,000元用于双方之间的其他事宜。由于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并应认定白先生已偿还本金1.1万元,仍欠本金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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