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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中使用微信证据有什么讲究?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2015年,上[db:标签]KT投资管理限公司与小沙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小沙2015年月薪为13000元,然后改为按照约定,公司已于2016年1月之前支付了15万元的月薪15,000元。自2016年1月以来,小沙已经赶赴其他公司工作,并且没有向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力,因此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在2016年1月之后支付小沙的薪水。小沙辩称,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小沙同意小沙的年薪不低于36万元(税后,无绩效)。经过小沙次尝试,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失败了。小沙提起诉讼,求上海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支付薪金差额30万元。

            在审判,双方提供了有关索赔的证据,并提供了小沙的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上海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12月1日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沙月工资为13000元; 2016年1月1日,日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证明小沙的工资在2016年1月1日为1.5万元,证明小沙的工资收入水平。小沙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6年6月29日至7月14日,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薪资专员小燕和小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年薪不低于36。万元; (2)安徽省大理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牛和小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沙2014年的年薪为50万元,2015年的年薪为36万元。 在场劳资纠纷中,双方证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如果双方有相同事实的相关证据,“微信”证据是否有更强的证据?作者分析了此类微信证据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以劳动争议中运用。

            在1031010(法律[2015] 5号)第116条的第一段中:“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在电子媒中形成或存储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是电子数据的规定。”这意味着诸如“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之类的自媒体证据作为无处不在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已经到澄清。此类证据可以用作电子数据证据的新形式,并用于司法实践。同时,这种“自媒体”证据也具有一般电子数据证据的某些特殊特征。 民事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是其有效性的基本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2001]第33号)第50条已经明规定:“当事各方盘问时,应围绕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质疑,澄清和反驳证据的效力。

             二、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有着更高的“真实性”要求。

            “自媒体”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常常成为困难的证据。 在本文的前一个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小沙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由于微信平台的登录和使用,未实现实名注册。因此,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笔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不承认该性别,且小沙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这一点,则法院最终采纳上海K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盘问意见,不确认小沙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我们可以找到“自我媒体”证据,这是具有非常特殊的“真实性”要求的电子数据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为此类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指导。对此,笔者就劳资纠纷案中的微信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一些操作意见,并在处理劳资纠纷和劳资纠纷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些操作意见,供读者参考。和朋友。

            1、微信等证据需锁定使用主体 《规定》 第二十五条指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我们可以明确,审查“自媒体证据”中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有上述五个方面。

            2、微信等证据需锁定原始载体或补强证明效力 《规定》 第二十二条指出:“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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