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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购物被朋友“杀熟”应该怎么维权?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原始[db:标签]题:在朋友圈子里购物,遇到“杀戮”时如何捍卫自己?

            简介

            近年来,“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形式逐渐兴起,“微商”的发展迅速,微信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选择。目前,微信购物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类公众号附的购买链接,例如,消费者可以通过杂志的公开号订阅杂志。第二是第三方公司可以通过微信开发。微博和微博等购物平台,如微型购物心和微型商店;第三种是朋友圈购物模式,其中微信用户使用自己的微信帐户通过朋友圈向其微信朋友传播产品信息。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前两种类型的经营者是实名企业或个人,它们结合了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类别中,实践中的纠纷较少,在朋友圈购物引起的第三类纠纷明显的上升趋势,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流失率高,经常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三个问题

            难以定的主题

            卖方通过朋友圈促销商品,吸引顾客,大使用昵称且不进行实名认证。消费者可能不在购物和随后的权利保护过程中。知道卖方的身份。

            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姜先生介绍了他的朋友,并与微信“亲爱的辣白”成为了朋友。这个朋友经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海外购买信息,例如化妆品和女式皮包。

            2017年4月9日,江先生从他那里购买了一个奢侈品牌手袋,并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位朋友答应于4月13日将船运给姜先生。 但是,他的朋友于4月12日通知江先生,他的货物被机场海关暂时扣留。在此基础上,一年多后他没有将货物交付给江先生。江先生恳求他出庭。

            提起诉讼时,江先生知道卖方叫汉,不能提供汉的身份证号,也不知道汉是否是“亲爱的白菜”的真名。法院经审理认定,江先生提供的韩某电话号码并非韩所有,“亲爱的辣白菜”不是微信实名认证用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控方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江先生无法提供韩的身份证号码,则该案的被告人不清楚。经过法院的解释,江先生别无选择,只能撤回诉讼。

            证据难以保存

            电子证据难以识别,是诉讼中的常见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很难证明,因为聊天记录难以显示且容易丢失。

            2015年10月,庄先生说,他可以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东西,理由是他的妻子正在澳大利亚学习。李先生求他购买台苹果手机,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许多男装,总计三万元。是,庄先生没有被运走,李先生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上诉。法院认定,李先生和庄先生之间的销售合同是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李先生以前没有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因为他删了与庄先生的聊天记录。他只能提供上一个聊天页面的屏幕截图。根据法律,当事双方应提供证据,以证明索赔所依据的事实或另一方索赔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以证据为佐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李先生无法提供与庄先生聊天的原始载体,因此,如果庄先生未出庭确认此案,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将无法到确认。因此,由于缺乏无法实现其申请的事实,也欠下了生意。

            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售后服务是消费者制作消费文件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目前,大型网上购物平台均获得法律支持,为期7天,无任何理由退货,并通过客户评估,支付平台暂停付款,平台客户服务干预等手段迫使卖家改善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朋友圈中是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答案是否定的。

            女士。习近平付给高先生2万元,通过微信购买指。收货后,她发现环形表面的形状有问题,并且环形表面不是圆弧。双方未能谈判,习近平呼吁法院申请《消费者保护法》中的“ 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高先生回答说,双方仅使用微信交易,所涉商品由外界购买,然后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对相应商品重新定价,这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法律不适用。

            在审判中,法院合并了当事方提交的证据,以发现高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反复出售了玉器产品,并以此为收益赚取了利润,但没有披露出售商品时,商品的来源,因此假定高先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并承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习女士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法官提醒

            北京朝阳法院的法官指出,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是交易完整性的充分要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买方应履行必要的职责。谨慎的义务,特别对于首次与微型企业联系的人员,对于确认卖方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 针对朋友圈中朋友遇到的这些问题,法官提醒:

            1。屏幕快照实名认证信息

            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在首次购物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微信支付。实名认证中心在管理页面上显示的信息屏幕可以通过比较已验证的身份信息来有效降低卖方主题未知的风险。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已从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中隐藏,但是只要卖方的微信已经通过实名认证进行了验证,即使买方没有卖方的身份证完整信息,他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微信账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了维权困境。

            第二,保存与卖方的聊天记录

            首先,消费者应正确保存与卖方的聊天记录,以免意外删除。另外,微信记录通常不存在,因为电话程序会清理缓存。 在此法官提示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微信语音并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而通过微信发送的图片则会因为微信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如遇到卖家发送语音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语音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三、与卖家约定售后条款

            微信朋友圈卖家并不一定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但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微商”已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新闻观察

            我国“微商”从2014年逐步兴起,发展至今,从业人员已达2000余万人。2019年,微商市场规模预计可超过万亿元。

            作为“互联网+”和“分享经济”下的业态,“微商”的发展契合了当前人们消费观念的需要,已成中国新经济中的新动力。

            “微商”实现了快速的信息传递和高效的商品信息传播,促进了网络经济繁荣,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正式实施,“微商”第一次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并被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新身份。

            那么,电子商务法的及时出台,指明了“微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哪些法律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工商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微商”相关的是零星小额活动,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二是依法纳税义务。即使是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也是应该去申报纳税的。

            三是信息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需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及时变更信息。

            四是不可虚假宣传的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务宣传。

            五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在电子商务法中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并将之列入刑事责任。

            六是承担物流运输风险的义务。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微商”一般会约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该法则要求,除非双方约定另行选择快递服务的,运输风险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七是设定押金收取、退还规则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约定的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安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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