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辞职”, 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db:标签]在一家设备公司的车间里担任操作员已经三年多了,但是几年来,该单位没有为社会保险付费。由于担心将来无法做任何事情,我上周辞去了公司职务,该公司同意了我的辞职申请。在辞职过程中,除了要求单位帮助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我还要求单位向我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单位同意为我支付社会保险费,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我是否需要像我这样支付经济补偿?
——雇员的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赔偿的七种情况。从本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例如个人发展,自谋职业,其他职业,家庭原因等,则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因违法或违约不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七种情况,可以迫使工人“辞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不及时。3.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或人身危险引起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冒险操作,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老夫所描述的情况,设备公司尚未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并且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目的是促进雇主履行其基本义务时的正直。雇主正直的存在和由此产生的“对雇员的拒绝”是劳动合同法。监管的对象。 因此,老夫提出以设备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赔偿。法律支持。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发审查委员会[2009] 47号)第1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以第30条第30款第30段的第一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10,如果通知雇主解雇劳动合同并说明原因,则劳动者无法执行通知程序,并且如果雇主根据《雇佣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不予支持,特别提醒工人,如果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迫“辞职”,则必须明确告知并告知工人。雇主辞职的原因,否则将获得经济赔偿。上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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