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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独立的第二胎政策正式实施。截至2016年1月22日,新版本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在全面实施第二胎政策,也让一些家庭放松了三个孩子出生的条件,以下带来校正 解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3条:促进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另一个孩子:
(1)儿童是一个生病的孩子,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但在医学上认为它可以重生;
(2)其中一名配偶在5级或以上被禁用。
法规澄清了一对夫妇可以生两个孩子。这里的“夫妇”包括初婚夫妇,再婚夫妇,以及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条件。如果夫妇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他们必须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登记,户口登记证或居留证),结婚证和相应的辅助材料(残疾儿童的鉴定结果,残疾证明)或残疾证明)。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将妇女的产假延长60天,给予该人20天的照顾假。产假和哺乳假被视为出勤,工资和福利不变。
第二十七条国家主张夫妻生育期间,自愿生活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国家将其送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及其子女和家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政策没有变化,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光荣证书
第三十条一方或双方在父母结婚变更后未重生,未领养子女的,继续按照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31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女性产假和男性哺乳假已延长。本条规定,无论是孩子还是两个孩子,只要符合政策,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处理和奖励中,2016年1月1日后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将不再申请专属证书,不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如果孩子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并将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再次出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废除,并且将不会享受到后续福利。唯一的孩子。回顾以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历史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1993年12月15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1997年10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川省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02年9月31日,四川省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
4。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次会议第8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6。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小修正。
引文
1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考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