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试管婴儿成功率的三大因素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生活环境质量也在持续下降,许多人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生殖来实现其生育权,而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我国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对试管婴儿有所规定。因此,试管婴儿技术是有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依据的。那么,试管婴儿技术到底是一门什么技术,它又带给我们怎样的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又称人工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简称IVF),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体的子宫内着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种生殖技术。这一生殖技术根据卵子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使用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妻卵人工体外受精)和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供卵人工体外受精),而这两种情况下的生殖技术又可根据精子的不同来源分为使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夫精人工体外受精)及使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供精人工体外受精)。
在妻卵的情况下,无论精子来源于丈夫还是第三人,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都是当然的享有继承权的,同样,在夫精的情况下,无论卵子由妻子提供还有由第三人提供,该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的丈夫也都当然的享有继承权。那么,由妻子提供卵子情况下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母之夫的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由丈夫提供精子情况下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的继承权又是怎样?精子和卵子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该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及生母之夫又享有着怎样的继承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首先,我们应明确何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解释,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终止;在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的,这段时间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三种情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证明、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判决生效以及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分为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尽管我国现行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形成的事实婚姻无效,但因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仍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