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偷卖房能不能判决其少分吗?
女士。赵,邢台咨询:我姐姐和郝某在2010年结婚登记,姐姐第一次结婚,再嫁给郝,2014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双方由于感情破裂而向法院投诉,但在法院诉讼程序评估过程中,郝某秘密重新发行了新的所有权证,未经我姐姐的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并且没有解释。情况向法院提出。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法院应该如何对待郝的行为?另外,为了生孩子,我姐姐怀孕了六次,但是流产了六次,所以她也推迟了工作。现在我姐姐已经四十岁了。从那时起,出生的机会以及分配财产时是否应给予生育的机会都减少了。照顾自己?
法律助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1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以试图占领另一方的财产财产,当夫妻共有财产被分割时,隐藏,转让,出售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减少或不分割。就此案而言,郝某在离婚诉讼中将房屋转售。未经另一方同意,这是对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恶意转让,出售或损害。因此,适当划分是否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在离婚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当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时,隐藏,转让,出售,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能会被分割或更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处理;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决定照顾儿童和妇女权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育孩子,而且她们还有生育的自由。赵女士的姐姐已经怀孕并流产了很多次,她的精神和身体受到很大影响。考虑到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照顾妇女权利的原则,她现在已经四十多岁了,生孩子的可能性很小。还建议在财产分割时保护财产,并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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