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员工加班,企业构成强迫劳动
[db:标签]论同志:
为了完成最近的生产任务,公司单方面决定允许所有员工在六个月内每天加班4小时,不征求工会的意见,也不征得所有员工的同意,所有员工星期六和星期天照常工作。如果员工不服从安排,公司将扣除三倍的工资或根据旷工情况关闭。我们一再要求公司取消加班决定,但领导们不予理会,理由是公司会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读者:张等14
张等读者:
公司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行为。从你的介绍来看,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来说,每天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单位只加班完成生产任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此外,该公司要求员工在周六和周日每天加班4小时,不得休息,这远远超出了法律限制。该公司没有与工会和员工谈判,即使面对员工对加班的反对,它仍然以自己的方式行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另一方面,公司实施了威胁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方法,即如果员工不服从安排,将被扣三倍工资或根据旷工被关起来。如果公司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你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和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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