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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科普:恋爱时购房购车但是分手时候怎么办?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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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标签]情转移,分手后不需要回归?购买婚房注册女朋友,买房?如果您在结婚前购买汽车,礼物或礼物。分手后你能要求回归吗?最近,海淀法院审理了很多此类案件,法官对此作了详细解释并提醒。

            案例:

              被女友强迫写下借条?未证明“强迫”就

            小娜说,在与小磊关系,小磊以营业额为由向企业借了60万元,并偿还了3万元。 2015年7月,小磊向她发放贷款,承诺偿还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承诺。她一再敦促她没结果,所以她起诉小磊偿还贷款本金570,000并支付利息。

            在审判期间,晓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贷款单和转移记录。贷款内容显示:“建小磊从小娜借了60万元,已经支付了3万元,剩下的57万元在2015年10月之前还清了。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 Na的个人账户报表显示,Xiaona从2014年到2015年通过手机转账向小磊转账60万元。

            小磊认出了转会记录,但表示他和小娜在恋爱关系中。在爱情期间,双方经常互相转钱。他没有向晓娜借钱。双方最初计划于2015年8月举行婚礼,但在婚礼前几天,小娜强迫几个人写这笔贷款。

            法院认为,根据晓娜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结论,她与小磊之间存在私人借贷关系。小磊应履行还款义务,到目前为止未能偿还所有贷款构成违约。小磊声称这笔贷款是在小娜的压力下发出的,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也没有接受这封信。最终,法院命令小磊偿还小娜的57万元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示:出借方要保留支付凭据

            海淀法院的胡梅青说,恋人之间的相互转移非常普遍。在关系结束后,该党声称“转移是贷款”和起诉并不少见。因为许恋人基于情感原因向另一方写下借款人,但实际借款尚未发生,这种贷款关系更为复杂。

            转让期间转移是否建立了贷款关系?法官认为,通常由借贷关系建立的一方负责贷款的负担和贷款的实际交付。因此,贷方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尤为重要。恋人之间的贷款,最好通过转让等方式留下商标,同时注意保留银行的流量和交易记录。如果您需要支付大量现金,您应该保留银行的提款记录,并在必要时要求另一方发放贷款或签署贷款协议。

            案例:

              婚前购房登记一人名下 法院判各占50%产权

            另一对恋人周洋和李婷在大学期间开始互相交流。 2015年,人分手了。 2012年10月,双方共同投资购买北京海淀区的房屋。由于周扬没有购买房屋的资格,两人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谈判并签订了销售合同。之后,周扬首付了1,508,519元,并购买了16万元的房屋。李婷支付了剩余的44万元房屋,房子是以李婷的名义登记的。 2016年6月30日,在周阳获得购房资格后,他联系了李婷处理房屋转让问题,但李婷忽略了这一点。周扬发现她打算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子。

            对此,周扬认为,双方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李婷的擅自出售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前女友被起诉,要求依法分房。他和李婷分别占78.3%和21.7%。

            但是,李婷说房子是以她的个人名义登记的,是个人财产。周洋无权分割;而周扬购买房子是给她的礼物,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在审判过程中,他们表示他们打算使用婚房,但由于情绪原因分手后,李婷住在这里。法院认为,这是通过婚姻联合购买财产,共同资助和以李的名义买房。双方无法结婚并结束关系,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虽然产权登记是以妇女的名义进行的,但仍应被视为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裁定该房子由两个人共享,每个政党拥有50%的财产权。李婷协助周扬处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等视为共同财产

            在婚前共同投资住房越来越普遍。胡梅青认为,在爱情期间,两方共同投资住房,汽车和家具等,应视为共同财产。当共同关系终止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协议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则应考虑共同所有者的出资金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以及共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在爱情期间买房是明智的。您可以提前签署出资协议,就每股的份额达成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和付款凭单。

            案例:

              买车登记在准岳母名下 分手法院判返还车款

            一对恋人决定结婚。李文说,他根据女友张霞要求的22,6856.9元购买了一辆SUV轿车作为结婚礼物。因为他们没有资格在北京开车,所以他们以张夏的母亲王的名义登记了这辆车。然而,由于个性和其他原因快双方分手,李雯要求张霞退回购车的费用被拒绝,并且诉讼要求张霞和女儿返回婚礼的新娘价格更多超过23万元。

            审判期间,张霞和女儿辩称李文和张霞没有结婚合同。李文以王的名义投资车辆不是婚礼。由于两人长时间接触,李文多次提到分手。在买车之前,李文也和张霞分道扬.这一次,他建议张霞买车来弥补他的感受。而且,在买车时,王某的旧车用来抵消8000元。因此,新购买的汽车也有王的利益,应该分割和处置。该车已经折旧,不应以新车价格退回。

            法院认为,购买汽车应该是李文为结婚目的而支出的,具有新娘价格的性质。虽然张霞的母女声称李文的出资是礼物,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并不支持。鉴于两人未婚,李文有权要求另一方将退还相应的婚姻费用。关于退还的金额,应根据李文购买车辆的实际费用定。最终,法院裁定张霞和女儿回国李文购买汽车232,983.79元。

            法官提示:未结婚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支持

            胡梅青说,婚前给伴娘的现象是习俗,在中国的许多地方都很普遍。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退还新娘价格的,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共同居住但没有登记结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新娘价格和当地农村习俗确定是否退还和返还金额。此外,新娘价格的实际付款人和收件人不仅限于男性和女性。如果新娘价格的实际接收者是女性的父母或其他人,并且该男子起诉返回新娘价格,则该女性和实际接受者可被列为共同被告。 (文章中的各方都是假名)

            记者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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