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助 能否代替加班费?
[db:标签]先生
系某公司职员。他以前在生产车间工作,三个月前调到售后服务部。上个月,徐先生受公司委派出差为客户维修设备,为期半个月。在旅途中,他遇到了两个周末,两人都在客户单位工作。
出差结束后,公司向徐先生报告差旅费,并按每天80元的标准支付差旅费补贴。当徐先生提出出差期间的两个两天的周末应算作加班并支付加班费时,公司说每天80元的出差津贴就是加班费。
律师说法
公司声明不正确。
出差津贴和加班费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所谓出差津贴,一般是指单位根据工作地点的变化和对工人日常生活的干扰而支付给工人的食品津贴和其他津贴。这是对员工出差期间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的经济补偿,出差期间每天都有出差津贴。
加班费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或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它包括劳动收入和假期损失补偿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出差津贴和加班工资属于不同的项目和福利。它们的功能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至于单位是否应该为周末仍然外出的员工支付加班费,这应该区别对待。
首先,如果工人在两天的周末提供劳动力,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据此,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有两天的周末,而这两天的周末仍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则应算作加班。如果单位不能安排补假,他应支付不低于每日工资的200%。
第二,如果工人在两天的周末不提供劳动力,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营业地的休息质量不同于居住地,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福利,而且单位已经发放了出差津贴,所以两天的周末不算加班。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许灿先生有证据证明他在出差的两个周末一直在进行维护工作,他就被认为是提供了劳动力,他应该被算作加班4天。对于这4天的加班工作,公司将安排徐先生休假4天,或支付徐先生4天日薪的200%。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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